2010年04月17日 04:30 來源:證券日報
日前,中國證監會制定并發布了《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規定明確,證券公司不得誘導無投資意愿或者無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參與證券交易活動。證券公司對證券經紀業務人員的績效考核和激勵,不應簡單與客戶開戶數、客戶交易量掛鉤,應當將被考核人員行為的合規性、服務的適當性、客戶投訴的情況等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
根據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業務管理制度,對證券經紀業務實施集中統一管理,防范公司與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防止出現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應當客觀說明公司業務資格、服務職責、范圍等情況,不得提供虛假、誤導性信息,不得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開展業務,不得誘導無投資意愿或者無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參與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業務客戶管理與客戶服務制度,加強投資者教育,保護客戶合法權益。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業務人員管理和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制度,規范證券經紀業務人員行為。從事技術、風險監控、合規管理的人員不得從事營銷、客戶賬戶及客戶資金存管等業務活動;營銷人員不得經辦客戶賬戶及客戶資金存管業務;技術人員不得承擔風險監控及合規管理職責。
證券公司對證券經紀業務人員的績效考核和激勵,不應簡單與客戶開戶數、客戶交易量掛鉤,應當將被考核人員行為的合規性、服務的適當性、客戶投訴的情況等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記載、保存。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營業部管理制度,保障證券營業部規范、平穩、安全運營。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應當每3年至少強制離崗一次,強制離崗時間應當連續不少于10個工作日。
證券公司應當統一建立、管理證券經紀業務客戶賬戶管理、客戶資金存管、代理交易、代理清算交收、證券托管、交易風險監控等信息系統,各項業務數據應當集中存放。
證券公司應當統一分配和授予證券經紀業務信息系統權限及參數;證券公司不得向證券營業部授予虛增虛減客戶資金、證券及賬戶,客戶間資金及證券轉移,修改清算數據的系統權限;證券營業部新建信息系統,應當由證券公司統一組織實施。
證券營業部及證券從業人員發生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規定以及自律規則、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務管理制度行為的,證券公司應當追究其責任。證券公司年度合規報告中,應當包括證券經紀業務合規情況、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內部責任追究等有關內容。
證券公司及證券營業部違反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視情況依法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暫停核準新業務、限制業務活動等監管措施。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該規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關于健全查驗制度防范股票盜賣的通知》(證監發字〔1994〕78號)、《關于加強證券營業部風險防范工作的通知》(證監機構字〔1999〕56號)、《關于清理“存折炒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機構字〔1999〕14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