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4月27日 03:00 來源:正義網-檢察日報
近年來,隨著國家持續加大對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因重點工程或重要工程專門設立的“領導小組”或“指揮部”等臨時機構越來越多。這些臨時機構對工程建設的有序開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暴露出來的問題也不少。據初步統計,2003年至2009年,浙江省檢察機關直接在各類工程建設指揮部立案查處的職務犯罪案件多達89件98人。
1、一個縣級市6年倒下10個工程指揮
4月7日,浙江省溫嶺市市區商業街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原主任蔣宗明開始在監獄服刑。幾天前,臺州市中級法院二審認定,蔣宗明在擔任溫嶺市市區商業街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賄賂共計2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個月。
蔣宗明是溫嶺市九龍匯商業街建設臨時機構賄賂串案窩案被告人中最后一個服刑的。此前,這起賄賂串案窩案中的其他6人,包括該市城建指揮部原副指揮林福生、蔡云華,城建指揮部園林綠化科原科長趙根春,該部聘用人員潘信鴻、鄭明及市區商業街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原副主任林曉清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不等的刑罰。
溫嶺市九龍匯商業街位于溫嶺市區,2002年開始建設,是一個多功能的現代化商業區,整個商業街總投資近3億元,分為中區和北區,分別由溫嶺市城建指揮部和市區商業街建設領導小組負責建設,列入重點工程建設項目。
據辦案人員介紹,這項工程從立項招標開始,就不斷有群眾舉報部分管理人員的腐敗行為。溫嶺市檢察院通過對商業街及市區其他公共建設項目線索的排查,2008年上半年鎖定突破口,從一工程承包人處打開缺口,偵破了這起賄賂串案窩案。
2009年下半年,溫嶺市檢察院檢察長虞彪帶頭開展了一項有關該市工程建設指揮部等臨時機構職務犯罪調研,結果讓溫嶺市委領導深感震驚:2003年至2008年,溫嶺市檢察院相繼在該市原釣浜漁港工程指揮部、海塘建設指揮部、城市建設指揮部等十多個工程指揮部查處了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23件23人,占該院立案總數的22%,占被查處總人數的20%,其中擔任工程指揮或副指揮的有10人,有的兼任多個工程建設指揮部的指揮,有的是重點職能部門的中層干部或負責工程技術質量的工程師。2009年,溫嶺市檢察院又立案查處市區商業街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原主任蔣宗明等商業賄賂案件4件4人。
“工程建設指揮部已成為職務犯罪的易發、高發領域,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虞彪憂心忡忡地說。
事實上,以工程建設指揮部、工程建設領導小組等面目出現的臨時機構,職務犯罪發生率一直居高不下。早在2001年,浙江省檢察院就對包括工程建設指揮部在內的臨時機構職務犯罪突出的情況進行過專題調研,并有重點地開展了職務犯罪預防,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臨時機構職務犯罪的發生率。但是,隨著國家基礎建設力度的持續加大,工程建設指揮部等臨時機構的職務犯罪又呈上升勢頭。據浙江省檢察院初步統計,2003年至2009年,全省檢察機關直接以工程建設指揮部、領導小組人員身份立案的職務犯罪案件達89件98人之多,其中以涉嫌貪污、受賄等立案的案件68件76人,以涉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瀆職犯罪立案的達21件22人,還不包括一批領導干部借道臨時機構實施的職務犯罪案件。
2、工程指揮部辦公室成了受賄主要場所
“窩案串案并發,一個工程建設指揮部往往全軍覆沒;指揮部辦公室成了受賄的主要場所;受賄數額越來越大。”浙江省檢察院反貪局有關人員分析說。
杭州市上城區望江地區改造建設是杭州市安置房建設重點工程,也是上城區規模最大的安置房建設項目。不少搞工程的人都希望能從那里分到一杯羹。身兼望江地區改造建設指揮部、近江小區建設工程指揮部兩個副總指揮的張啟超正是那個有分配權、手握工程生殺大權的人。
檢察機關查明,張啟超受賄明目張膽,指揮部辦公室成了他受賄的主要場所,甚至大年初一他還在辦公室“加班”等著人來上供。2001年至2008年,張啟超在近江地區場地平整、廢土外運和房屋拆除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為來某提供幫助,先后5次收受來某賄送的人民幣20萬元、美金2萬元、港幣10萬元。其中,在2003年、2004年、2006年和2008年大年初一,張啟超既不走親訪友,也不與家人共享天倫之樂,而是守在指揮部辦公室收受來某賄賂。
2009年11月30日,杭州市中級法院審理認定,張啟超從2001年至2009年在擔任望江地區改造建設指揮部副總指揮、近江小區建設工程指揮部副總指揮期間,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327萬余元,以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
張啟超的“模范作用”帶壞了工程指揮部的其他人,近江小區建設工程指揮部原總指揮助理吳曉鎮等兩個指揮部的其他5個人均因犯受賄罪被判刑,其中吳曉鎮受賄數額達186萬元。這些人多半也是毫不避諱地在工程指揮部辦公室收受包工頭的賄賂。
2008年,浙江省檢察機關查處的受賄數額最大的一起受賄案的主角———杭州市西湖區建設局原副局長吳少雯,兼任西湖區西溪濕地綜合保護工程(一期)指揮部規劃工程部副主任和西溪濕地綜合保護工程(二期)指揮部總師辦副主任。據說為了西溪濕地保護工程項目建設,吳少雯吃住在工程建設指揮部辦公室里。就是在這個辦公室里,他與同伙策劃著收錢,甚至也公然在辦公室收錢。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底至2008年2月,吳少雯利用擔任西溪濕地綜合保護工程指揮部的相關職務便利,單獨或伙同他人共同收受多名包工頭錢財988.4萬元。他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把工程指揮部辦公室當做受賄主要場所的貪官不在少數。在2003年至2009年,浙江省檢察機關以指揮部、領導小組人員身份立案查處的76名貪污賄賂犯罪人員中,80%有在指揮部(領導小組)辦公室收錢的“嗜好”。“這與工程指揮部辦公室相對隱秘不無關系,到辦公室借談工作之名送錢,方便,也更有效,一手交錢一手辦事。”一位行賄者案發后對檢察官坦承。
3、還是領導干部插手工程建設的“橋頭堡”
今年2月24日,因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溫州市龍灣區政協原主席諸松華被檢察機關決定逮捕。辦案人員證實,諸松華涉嫌職務犯罪主要是在他擔任龍灣區常務副區長期間,以兼任甌海大道龍灣段工程建設指揮部指揮為重要斂財途徑,濫用職權造成國家重大損失。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近年來浙江省檢察機關立案查處的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受賄案件中,有七成以上的人都樂于插手工程建設,或直接擔任工程建設領導小組組長、工程指揮部指揮,或借道指揮部,以向指揮部人員打招呼等方式進行權錢交易。
義烏市委原常委、義烏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楊延虎(因犯受賄罪、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利用擔任中國小商品城福田市場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兼指揮部總指揮、中國義烏國際商貿城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兼指揮部總指揮,主持國際商貿城建設指揮部全面工作和所有的工程招標等工作的職務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62萬元。此外,楊延虎還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騙取國有土地使用權90平方米(折合房產面積72平方米),價值200余萬元。
浙江省交通廳原廳長趙詹奇(因犯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更是通過工程指揮部撈錢的“高手”。杭州蕭山機場項目曾經被趙詹奇視為政績之一。蕭山機場一期總投資28.78億元,1997年工程正式上馬。機場建設領導小組下設建設指揮部,由時任浙江省計劃經濟委員會副主任的趙詹奇出任常務副總指揮。法院審理查明,趙詹奇利用職務之便,在工程招投標、工程建設等工作中,多次單獨或者通過其子和情婦汪某,共計受賄折合人民幣620余萬元。其中相當一部分都是通過趙詹奇擔任指揮部副總指揮名義實現的。檢察機關在偵查趙詹奇案過程中,同時破獲蕭山機場系列腐敗大案,案件涉及6名指揮部官員,其中4人為正處級,總案值超過240萬元。
同樣,被人稱為“創意書記”的寧波市江北區委原書記周學鋒(因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的“落馬”也與他在擔任天臺縣委書記時直接“染指”工程建設項目,從中漁利不無關系。在天臺縣行政中心工程項目中,周學鋒直接給大樓建設指揮部指揮打招呼,使他的兩個同學不經招投標就分別拿到了弱電、空調安裝、消防、音響、綠化等工程,一轉手,賺到了“業務費”將近300萬元。事后,周學鋒得到“報酬”90萬元。
“領導干部擔任工程指揮部指揮,或關心指揮部,一方面表明領導重視工程建設,有利于工程建設的開展,但是,另一方面也表明一些領導干部熱衷于工程項目,直接染指具體項目的工程招投標、項目審批等,顯然是別有用心。”浙江省檢察院一位資深檢察官一針見血地指出。
4、工程建設臨時機構職務犯罪預防路徑
溫嶺市檢察院檢察長虞彪等人對該市2003年至2008年23件工程建設指揮部等臨時機構職務犯罪案件進行了詳細剖析,指出除了臨時機構人員個人存在著“放松學習”的麻木心理、“拜金主義”的貪婪心理、“心態失衡”的補償心理、“以權謀私”的交易心理、“蒙混過關”的僥幸心理等主觀原因外,更主要的是工程建設指揮部存在制度的缺陷等外在因素。
虞彪等人認為,工程建設指揮部首先在人事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缺陷。工程建設指揮部往往是為了解決階段性的一些重點工程項目而設立,其臨時性和短期性引發了一系列問題。一是運作機制上缺乏規范化。不少工程建設指揮部的日常運作主要靠的是一些內部守則和行業規則調整,工作隨意性大,缺乏規范化,容易產生管理上的漏洞和“盲區”。同時在日常工作中強調抓工程進度,而忽視了廉政建設。二是人事關系混亂化。指揮部工作人員一般是從相關職能部門及鎮(街道)抽調的,甚至出現任用交叉、一人兼管多個指揮部工地的現象,甚至還有曾出現經濟問題的人員“帶病上崗”的情況。受指揮部的工作任務重、時間緊、人員缺的影響,也有一些不具備工程建設方面業務素質和專業技能的人員被安排在指揮部的領導崗位上。而在一線擔任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的技術人員,往往是從社會上臨時聘用的,紀律相對松散,管理弱化。三是組織生活欠缺正常化。指揮部工作人員的組織關系均留在原單位,處于原單位管不著、臨時單位不愿管的狀況,有的指揮部甚至沒有建立黨組織。
“加上工程指揮部權力過大,缺少有效監督制約,以及現行招投標制度不夠完善等,使得某些原本就缺少自律的臨時機構工作人員難抵金錢誘惑,進而走上犯罪道路,而且很容易誘發‘群蛀’現象,導致指揮部全軍覆沒。”虞彪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針對工程建設指揮部等臨時機構職務犯罪易發高發的原因、現狀,檢察官開出了預防藥方——
建立健全以人為本、完善有效的教育防范機制,開展對指揮部的重點預防。堅持“誰用人、誰管理”的人事制度,將工程建設指揮部等臨時機構的工作納入行業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加強教育。在大力宣傳工程建設領域職務犯罪的危害性和嚴重性的同時,要經常組織工程管理、監理、施工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法規,采取“以案釋法”、“現身說法”等方式進行法制教育,從而增強他們學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思想觀念。同時,指揮部要建立臨時黨支部,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定期不定期地對所屬人員行使權力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把理想信念、職業道德、艱苦創業、勤政廉政教育納入到工程建設指揮部等臨時機構的日常工作中去,從而提高其政治覺悟,慎用權力、擺正心態。要注重抓好上崗前的行政政策培訓、經常性的廉政教育,認真落實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責任制,制定和實施內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措施,切實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計劃和廉政建設責任制,同其他業務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同落實。另外,要通過建章立制,強化監督,完善有效的權力監督和約束機制,通過公開、透明的運作,規范指揮部等臨時機構工作人員用權,尤其要通過制度限制領導干部通過指揮部直接插手工程建設的項目審批、招投標等重點環節,封堵權錢交易的空間。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2003年以來,浙江省檢察院會同省監察、審計等部門,先后在該省重點工程——“五大百億”工程、“三個千億”工程中開展了職務違紀違法預防活動,尤其是強化了對這些工程建設指揮部的重點預防,明確將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引入工程招投標環節,有效制約和規范了指揮部人員在招投標方面的“自由裁量權”,取得了明顯的預防實效。數據顯示,在總投資近4000億元的“五大百億”工程中的職務犯罪發生率,遠低于同期工程建設領域的職務犯罪發生率,其中指揮部人員涉及職務犯罪的更是微乎其微。
“在工程建設中全面推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有效攔截、阻卻賄賂犯罪對工程建設指揮部的侵蝕,與此同時,還要積極探索預防工程建設指揮部職務犯罪的新路徑。在國家持續加大基礎建設投資力度的大背景下,工程建設項目越來越多,工程建設指揮部理應成為工程建設全面的指揮系統,包括工程的廉政建設。結合正在開展的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加強對工程建設指揮部等臨時機構的治理,勢在必行。”虞彪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