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5月21日 13:55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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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國人民銀行東莞市支行行長、副行長、調研員在內的6名官員,在2000年至2002年期間利用下屬公司東莞證券公司改制的機會,以購買商業保險、發福利等形式將國有資產3300萬元進行私分。
昨日,東莞市人民檢察院首度公開該案細節。通報稱,“受惠”的竟達200余人之多。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認定方達文等人犯有私分國有資產罪和受賄罪,3主犯均被判刑。
3主犯獲刑罰
方達文:原東莞人行行長,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沒收個人財產3萬元。
吳灼均:原東莞人行副行長,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沒收財產人民幣3.5萬元。
劉秋耀:原東莞人行總稽核,被判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沒收財產人民幣1萬元。
檢察院:
以私分總額追究
直接負責人刑事責任
昨日,檢察院通報稱,目前有不少領導干部認為,給單位員工發放福利和自己貪污是兩碼事,是給大家謀利益,最終只能是法不責眾。在檢察機關調查過程中,方達文等人也表示,在上世紀90年代歷史背景下,各地人民銀行都辦有自己的實體。所辦實體賺錢后就是創收,自己賺的錢發給員工沒什么關系。
對于這種想法,東莞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李來盛說,這種想法是認識的誤區,盡管有些領導自己分得的很少,有的甚至自己不分,把錢都分給了員工,“但私分國有資產的犯罪,看的并不是領導自己分了多少,而是私分總額有多少,檢察院是以私分出去的全部數額追究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刑事責任。”
6處座的兩宗罪
貪污:私分3000多萬 205人“受惠”
東莞市檢察院查明,東莞證券(有限)公司是中國人民銀行東莞市中心支行(下稱“東莞人行”)于1988年6月籌建的經濟實體,并一直由東莞人行控股和管理。
2000年12月31日,東莞人行將以其下屬的誠信電腦公司、金銀珠寶公司名義持有的東莞證券公司30%股權轉讓給東莞市商業銀行,所得股權轉讓金3250萬元作為賬外資金留存。
1999年8月至2002年6月間,原東莞人行行長方達文、原副行長吳灼均、原總稽核劉秋耀以及何錦成、鄧玄泰、黃巨文(后3人另案處理)等領導班子成員多次召開會議研究員工福利,提議按照職務、工齡、行齡、學歷等綜合計算確定等級,以購買商業保險的形式對東莞人行全體員工(含離退休人員)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與會人員一致同意。
2002年7月1日,東莞人行以該行自辦實體東莞市振華珠寶行的名義,為205名員工投保,保額分別為方達文、吳灼均、劉秋耀等行級領導29萬余元,科長24萬余元,副科長22萬余元,科員及退休人員10萬余元,新進人員4.8萬余元,保費總額為2064.44萬元。
另外,2000年年底,東莞人行與東莞證券公司徹底脫鉤,方達文指使東莞證券公司經理,使用該公司資金計320萬元,在脫鉤前發給方達文、吳灼均、劉秋耀3位行級領導每人10萬元,副科級以上中層干部、東莞證券公司領導每人5萬元。最終共50多人參與了本次分配。
受賄:多次受賄過節費近百萬元
檢察院查明,1996年至2000年間,方達文、吳灼均、劉秋耀等人利用其職務便利,多次收受東莞證券公司以荔枝節、中秋節、元旦、春節慰問的名義送來的現金。其中,方達文、吳灼均分別收受賄賂各32萬元,劉秋耀收受賄賂12萬元。收受賄賂期間,方達文等對東莞證券公司的外匯業務、人事任免、網點設置等工作給予了關照。
檢察院還查證,2001年初,國家開放外匯業務市場,東莞證券公司未達到外匯資本金要求,沒有新的外匯許可證,按規定必須停止代理B股業務。在方達文等人的協調下,東莞證券公司快速申請辦理到新的外匯業務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