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14日 03:20 金融時報
本報北京8月13日訊 記者張蘭報道 為防范保險業洗錢風險、加強保險業反洗錢工作,中國保監會今天發布《關于加強保險業反洗錢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保險業投資入股和股權變更、機構設立和重組改制、保險中介機構、高管人員準入和履職等環節和方面分別設定了反洗錢要求。
根據《通知》規定,投資入股保險機構和保險機構股權變更時,投資資金來源應當符合中國反洗錢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監管部門應當嚴格審查投資資金來源,必要時還可以要求提交投資資金來源符合反洗錢法律法規的證明材料。申請籌建保險機構應確保投資資金來源正當合法,風險控制體系規劃中包含反洗錢安排,同時具備反洗錢內控制度方案以及籌建期間擬建立的反洗錢內控制度目錄,組織機構框架中包含反洗錢負責機構,信息系統規劃中具備反洗錢功能等其他反洗錢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的要求。
值得關注的是,《通知》要求保險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核準申請材料中應當包含申請人最近兩年未受反洗錢重大行政處罰的聲明,在履職過程中應當認真履行職責范圍內的反洗錢工作,相關負責人還應當對反洗錢內控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于監管部門而言,在核準保險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申請時,須測試反洗錢法律法規的相關內容、考查擬任人員對反洗錢工作的基本認識和執行反洗錢內控制度的工作設想等。
對于保險機構違反反洗錢相關規定的處罰,《通知》指出,保險機構違反反洗錢法律法規且情節嚴重的,監管部門可經反洗錢主管部門建議或直接依法責令保險機構對直接負責的高管人員給予紀律處分。如果保險機構違反反洗錢義務致使洗錢后果發生且情節特別嚴重的,監管部門可經反洗錢主管部門建議或直接依法責令保險機構對直接負責的高管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或者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進入保險業。此外,保險中介機構違反有關監管規定致使洗錢犯罪后果發生的,監管部門可禁止直接負責的高管人員進入保險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