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08 12:25 中國工商報
本報訊 近日,甘肅省景泰縣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因在銷售飛機票過程中存在商業賄賂行為,受到景泰縣工商局的行政處罰。
6月2日,景泰縣工商局經檢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時發現,景泰縣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銷售飛機票過程中,收取代理費超出了規定的比例。執法人員認為當事人涉嫌商業賄賂,遂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10年2月登記成立并取得營業執照。在取得銷售機票的代理權后,當事人從4月28日開始,通過網上購票平臺銷售機票。當事人通過銷售機票,從中收取票面金額1%至20%不等的代理費。
根據有關部委《關于加強民航國內航線票價管理,制止低價競銷行為的通知》,航空公司必須嚴格按規定的標準向銷售代理人支付手續費,支付給銷售代理人的手續費不得超過機票票價的3%,不得采用“凈價結算”、“促銷獎勵”和“有價免票”等形式變相提高代理手續費標準。經查,至2010年6月2日,當事人共銷售機票79張,收取機票款59950元,獲取代理費3992元,其中代理費超出3%部分共計2215.8元。
景泰縣工商局認為,景泰縣某旅行社在銷售機票過程中收取高于國家規定的代理費的違法行為,擾亂了市場秩序,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之規定。
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工商總局《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以及國家五部委發布的《關于堅決打擊暗扣銷售和非法經營銷售國內機票行為規范航空運輸市場秩序的通知》的規定,景泰縣工商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非法所得2215.8元、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