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4月14日 10:17 來源:《當代金融家》
2008年3月7日,云南省隴川縣人民法院對楊某、劉某涉毒洗錢案一審宣判,認定被告人楊某、劉某犯洗錢罪,依法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該案件是云南省首例成功宣判的涉毒洗錢案,也是人民銀行配合禁毒人民戰爭的典型案例和重要成果。
一、案情回顧
楊某,女,云南省潞西市人,系緬甸毒犯釧咪宏的妻子。
劉某,男,云南省潞西市人,系緬甸毒犯釧咪宏的手下。
經查,釧咪宏和釧咪達系緬甸毒犯,2003年曾伙同胡某等人走私海洛因16.09939千克到廣東肇慶市販賣,釧咪宏從中獲取30萬元非法收入,后隴川縣公安局禁毒大隊破獲此案,抓獲胡某等八人,主犯釧咪宏在逃。2004年以來,釧咪宏一直在緬甸木姐等地販毒,并多次指使妻子楊某和手下劉某幫其在中國境內銀行開立“王正榮”、“余潮興”、“楊永華”等假名賬戶,存取、劃轉販毒所得資金,用于購買房產、車輛,涉及洗錢資金近700萬元。
2007年7月,隴川縣公安局禁毒大隊根據線索,在德宏州公安局的指揮和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的大力配合下,果斷采取措施,在潞西市建國路農業銀行分理處將正在進行轉賬的釧咪宏手下劉某抓獲,現場繳獲戶名為“楊永華”的農業銀行存折一本,存款余額為人民幣55萬元,黑色豐田轎車一輛。此后不久,在芒市某醫院大門口附近將釧咪宏妻子楊某抓獲,依法扣押、查封販毒所得資金275萬元、房產兩處及豐田轎車一輛。
二、案例分析
(一)洗錢犯罪流程
在本案中,楊某和劉某主要通過銀行存款、轉賬、購買房地產和汽車等方式清洗緬甸毒販釧咪宏的販毒所得。
2006年6月,劉某和釧咪宏二人到緬甸木姐文哥處(男,緬甸人,在逃)接到了釧咪宏的20多塊(7000余克)毒品海洛因,隨后二人將該批毒品送到緬甸木姐夜市街,交給了緬甸木姐新寨的一男子,事后劉某收取了此次販所得毒資50萬元人民幣,并將錢交給了楊某。2006年6月25日楊某將該50萬元現金交給劉某,叫劉將錢存到銀行。劉某即到姐告某銀行用其在境外身份證件開立賬戶(戶名:王正榮)將50萬元存入該賬戶。2006年8月10、12日楊某又分別將兩筆30萬元現款交給劉某存進“王正榮”賬戶,共計110萬元。
2006年8月劉某用其在境外身份證件又在姐告某銀行用“余潮興”開立一個賬戶,楊某于2006年8月20、22日將50萬元、35萬元、25萬元三筆現款交給劉某存入該賬戶中。
2007年7月10、12日楊某又將三筆30萬、15萬、10萬現款交給劉某,劉某又存入其使用的某銀行“楊永華”賬戶。
2007年7月13日,楊某和劉某帶著戶名為“王正榮”、“余潮興”、“楊永華”的三本銀行存折前往芒市購買房地產。7月13日上午,劉某在姐告某銀行處從“王正榮”這一賬戶中將110萬元轉匯到張某的賬戶中,在瑞麗市某銀行城關分理處從“余潮興”這一賬戶中將90萬元轉匯到張某的賬戶中,共匯入張某的賬戶200萬元,準備向張某購買房地產。
楊某用上述資金以假名分別購買了位于瑞麗市某市場內N8-3號商用房產,價值20萬元;豐田車一輛,價值24萬元和位于瑞麗市的一幢三層房產,價值340萬元。具體洗錢流程如下圖所示。
(二)犯罪團伙作案特點
1.家族犯罪,組織嚴密,分工明確。該團伙是一個家族式的犯罪團伙,主要成員有四人,主犯為釧咪宏、楊某夫妻二人,成員釧咪宏與其兄弟釧咪達為團伙核心成員,成員劉某與楊某為表姨關系。團伙內部分工嚴密,劉某專司開立賬戶,劃轉資金,楊某負責監督。毒犯釧咪宏為該犯罪團伙的首腦,負責在緬甸境外收、制毒品并走私到中國境內,然后遙控指揮同伙、手下販賣毒品。
2.境外販毒,境內洗錢。為逃避國內警方的抓捕,毒犯釧咪宏從不輕易入境,隱藏在緬甸從事毒品販賣活動。通常采取的方法是在境外交易毒品得手后,將販毒所得資金以現金形式交給妻子楊某或手下劉某帶回境內,通過境內銀行賬戶轉移資金,購買房產、汽車清洗販毒所得。調查核實,2006年6月至2007年7月期間,楊某、劉某就先后11次從境外帶回現金存入不同的金融機構。
3.假名開戶,轉移隱藏毒資。該犯罪團伙主要成員藏匿于緬甸境內,由于緬甸國內政局動蕩,緬甸貨幣幣值極不穩定,因此毒販傾向于將販毒所得轉移到中國境內。為了混淆中國警方視線,模糊毒資來源,該犯罪團伙通過在中國境內銀行以假名開立銀行賬戶、假名購買房產和車輛的方式藏匿、清洗犯罪所得。根據統計,該犯罪團伙在中國境內藏匿、清洗犯罪所得時使用“黃正昌”、“王正榮”等假名共8個。經查,其賬戶多使用緬甸身份證(當地俗稱“馬幫丁”)、邊民入境通行證或臨時居留證開立,而邊民入境通行證是由申請人所在國開立,金融機構難于識別客戶真實身份,增加了反洗錢工作在邊境地區開展的難度。
4.涉及賬戶眾多,資金分散存放及使用。該犯罪團伙為進一步保證毒資的安全,將毒資分散存放到多個銀行賬戶中。通過大量的反洗錢調查核實,該案涉及5家金融機構,涉及34個賬戶(包括假名賬戶)。同時該團伙分散使用不同賬戶的毒資購買房產。例如,2006年12月,楊某購買瑞麗市某建材市場內的價值340萬的房產一幢,購房資金中的146萬元來源于A銀行“黃正昌”賬戶、125萬元來源于A銀行“楊恩增”賬戶、剩余69萬元使用現金支付。資金分散存放在多個賬戶,并且分散使用的方式極為隱蔽,逃避了反洗錢部門的資金監測。
三、啟示
該案的成功告破,首開了云南省成功打擊涉毒洗錢犯罪的先例,體現了人民銀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部門聯合作戰的整體執法意識。
(一)各部門協調配合,是案件成功偵破和宣判的重要保證。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禁毒委、省人民法院、省檢察院、公安廳禁毒局高度重視該案件的偵破工作,各部門曾多次研究分析案情,部署偵破工作。為確保案件偵破工作順利進行,明確偵破方向,固定犯罪證據,各部門協調配合,深入辦案一線,指導案件偵破工作。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公安廳領導多次聽取案件進展情況匯報,對如何搞好案件工作做出重要指示,并在工作上予以全力支持。組織上的保證和強有力的領導,是楊某涉毒洗錢案成功宣判的重要保證。
(二)人民銀行充分發揮反洗錢職能優勢,及時排查可疑賬戶是案件偵破的重要條件。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充分發揮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能,在案件偵辦過程中積極協助公安禁毒部門查詢涉案賬戶。2007年7月,根據德宏州公安禁毒部門提供的線索,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在協助公安機關偵辦“7·3”販毒專案過程中發現:境外毒販釧咪宏與其妻楊某資金往來頻繁,有重大洗錢犯罪嫌疑。為此,人民銀行及時組成調查組,迅速展開行政調查。通過對金融機構的調查,初步摸清了毒資來源、去向,為案件偵破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三)各職能部門積極溝通,司法部門提前介入,推定“明知”是案件偵破和順利宣判的關鍵。主觀“明知”這一構成要件一直是洗錢罪判決中的一個難點。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單位及時進行溝通,分析楊某、劉某清洗毒資的案情。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派員深入到案發當地指導案件訴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1條的規定,楊某和劉某需明知其清洗的資金是販賣毒品所得時才能認定兩人犯洗錢罪,在本案中,隴川縣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楊某和劉某的供詞及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推定兩人在明知釧咪宏為在逃毒販及其交給兩人的資金為毒品犯罪所得的情況下,幫其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最終確認兩人犯有洗錢罪并成功宣判。
(作者單位為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