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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 2009-12-29 瀏覽次數:2310次
樂清一男子幫丈母娘洗錢被判3年罰金百萬
關鍵字:洗錢
2009年12月29日 14:17 來源:溫州都市報
浙江在線12月29日訊 樂清人葉某在丈母娘張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過程中,為張某提供賬號,協助其進行資金轉移。樂清市人民法院近日首次適用最高法院發布的新司法解釋,一審以洗錢罪判處葉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00萬元。
2002年10月以來,張某在樂清市組織發起“經濟互助會”,以高息回報為誘餌,先后向陳某等30多名會員變相非法吸收存款1741.91萬元;同時張某以借款形式向余某等13人變相非法吸收存款2747萬元,共計非法吸存4488.91萬元。
張某為了隱匿非法所得的資金,與葉某商量,以葉某的名義購買上海湯臣高爾夫別墅。葉某明知張某的資金是通過組織“經濟互助會”等非法金融活動所得,仍將借記卡的賬號提供給張某,幫助其轉移資金。后因上海湯臣高爾夫別墅有違章搭建,不能及時交易,張某將存在葉某卡里的500萬元轉到其朋友賬戶,委托朋友炒股,還有部分借給他人臨時周轉。2007年11月份,因別墅違章搭建,無法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張某、葉某放棄購買。案發后,葉某注銷了該賬號,以逃避打擊。
法院審理后認為,葉某明知張某的資金是通過非法金融活動所得,仍為張某提供賬號,協助其進行資金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
法院還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審判處張某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