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5月07日 08:00
本報訊 為把旗下銷售的洋酒品牌打進我市一家知名夜總會,總部在上海的某洋酒貿易公司不惜掏出一年660萬元的巨額“專場費”。昨天,這家洋酒貿易公司因涉嫌商業賄賂,受到工商部門的立案調查。業內人士透露,我市一些規模較大的夜場每年向酒商收取的“專場費”數以千萬元計算。
位于湖濱南路立信大廈的某洋酒貿易公司旗下經銷有拿破侖干邑等多個洋酒品牌。昨天上午,工商人員在該公司檢查時,在現場找到了多份涉嫌向銷售終端支付“專場費”的合同和協議。在一份《日場協議書》上記者看到,“乙方陳列柜內不得陳列其他品牌洋酒”等排他性條款赫然在目。而現場發現的一份經銷商與某知名夜場的促銷協議更顯示,該公司在2007年一年分四期支付該夜總會的“專場費”高達660萬元,作為交換條件,夜總會承諾每季度銷售7500瓶該公司旗下的高檔洋酒。
為核實情況,工商人員用該公司固定電話與身在江西出差的老板取得了聯系。這位老板坦承,他們曾因向終端銷售商支付“專場費”受到上海工商部門的查處。但他也辯稱公司現在已停止了支付“專場費”的做法,并稱支付給夜場的幾百萬元是“場地裝修費”。
“在實際操作中,酒水進場費已經演化出多種形式。”工商人員告訴記者,“比如所謂的形象裝修費、回扣、獎勵、差旅費、購物卡、現金卡等都可能涉嫌變相商業賄賂。”昨天,在輪渡國際銀行大廈的一家洋酒貿易公司檢查時,工商人員就在業務員的辦公桌前找到的一張“員工注意事項”,上面明確要求員工將“陳列費”統一寫成“燈箱陳列租賃費”,“空瓶回收費”統一寫成“空瓶回收服務費”,請客戶旅游的費用則應統一寫成“經銷商會議費用”;此外,“返利”、“銷售獎勵”等“敏感詞”也被明令禁止使用。
針對酒水進場費越來越隱晦的做法,昨天,工商部門有關負責人也表示,商家的做法是否屬于商業賄賂還必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同時要參考額外的收入是否以明示方式支付、是否入賬等等。該負責人透露,近年來,隨著工商部門對商業賄賂打擊力度的不斷增加,商業賄賂的形式也在不斷變化;但類似進場費這一類的商業賄賂,將成為今年我市各級工商部門整治和打擊的重點。據悉,下一步工商部門還將聯合紀檢、檢察院等相關部門,對醫療、金融、電信、政府采購等領域的商業賄賂加大查處力度。
基本含義就是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和《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中,都有對商業賄賂的具體規定:“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另外,“經營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對方單位或者個人附贈現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業慣例贈送小額廣告禮品的除外。”因此,只要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就屬于商業賄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