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6月23日 20:32 來源:證券時報網
央行網站發布題為《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規范和促進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的文章,文章顯示,截至第一季度末,共有260家非金融機構央行提交了支付業務登記材料,其中多數非金融機構從事互聯網支付、手機支付、電話支付以及發行預付卡等業務。
央行指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主要可概括為七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監管職責。
二是明確對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實行支付業務許可證制度。允許非金融機構在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后,面向社會公眾提供網絡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等支付服務。
三是明確了支付機構的市場準入資質要求,包括商業存在、資本實力、主要出資人資質、反洗錢措施、支付業務設施、資信狀況等。
四是明確了審批程序。
五是明確客戶備付金的安全管理要求。如,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不構成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支付機構應將在同一商業銀行專戶存放客戶備付金;支付機構的實繳貨幣資本不得低于客戶備付金總量的10%等。
六是明確支付機構支付業務的規范經營要求。《辦法》規定支付機構應按核準范圍從事業務、報備與披露業務收費情況、制定并披露服務協議、核對客戶身份信息、執行實名制規定、保守客戶商業秘密、保管業務及會計檔案等資料、規范開具發票、履行反洗錢義務等,強調不同機構從事相同業務應遵循相同的原則,以防止不正當競爭、重利益輕責任等行為。
七是明確《辦法》的過渡期要求。為確保支付服務的穩定運行,辦法實施前未經批準但已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可在《辦法》實施后1年內依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能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將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