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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殼公司出售80余臺POS機套現 涉案高達6.5億
關鍵字:金融詐騙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8日 07:50  正義網-檢察日報

 

  通過設立空殼公司,半年申請80余臺POS機,并以每臺約1萬元的價格售于他人刷卡套現,涉案近百人,非法套現6.5億元。近日,謝林宇、王燕等7人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移送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POS機轉手掙錢觸發“發財”靈感

  王燕和謝林宇是一對情侶。2008年底,王燕找會計中介公司辦理了徐州木櫻建材批發部的經營執照、稅務登記證等,她為法定代表人。2008年底,王燕以木櫻建材批發部名義申請到一臺POS機。“當時沒想到去套現。”王燕回憶,“我有好幾張信用卡,每張卡一年有6次刷卡記錄就可以免交年費,申請這臺POS機是自己刷卡用。”

  木櫻建材批發部從未正常經營過,POS機到手后,王燕當初的想法“走了樣”:每張信用卡都有不同的信用額度,將信用額度刷出來套現定期歸還,不僅免息,而且刷得越多升級越快,信用額度也就越高。謝林宇和王燕開始用自己的銀行卡刷卡套現,用套出來的錢炒股、做生意。

  2009年3月,王燕將這臺POS機送給在廈門的姐姐王慧,并告訴她用POS機幫人刷卡套現可以適當收取“手續費”。當時王惠沒有工作,正想賺點錢貼補家用,欣然接受了,但因其不想占便宜,給了王燕5000元。案發后查明,這臺POS機在8個多月的時間里刷卡套現560余萬元。

  王燕、謝林宇拿著5000元想:“賣POS機比刷卡套現來錢快!”二人決定申請POS機出售掙大錢,并作了明確的分工:王燕負責申請POS機,謝林宇負責聯系買家。謝林宇立刻在南京的報紙、網絡上發布廣告,尋找買家。有客戶和謝林宇聯系,謝林宇先同其談價格,一般成交價為7000元至1.4萬元,買家付完定金后,把身份證交給謝林宇,就可靜候佳音了。

 

利用買家身份信息申請POS

  申請POS機的程序是怎樣的?各銀行江蘇省分行和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簡稱江蘇銀聯)都有POS機審批發放權,對于如何申請有著明確的規定:先由各企業、公司,或個體經營戶持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或個體經營者身份證到相關部門提出申請,審查單位除審查以上證件的真實性,還應核查申請人在銀行的對公賬戶和網上銀行賬戶,并實地調查申請人的實際經營場所。所有核查無誤后,審查部門將核查結果上報江蘇省分行或江蘇銀聯,經批準后,就可發放POS機。

  在徐州,能夠受理申請POS機的單位除了各銀行分行外,還有徐州卡聯商務公司(簡稱卡聯公司)。這家公司是江蘇銀聯的收單機構,唯一的業務就是發放POS機,并負責POS機的維護和維修。

  申請POS機的手續如此繁復,王燕是如何申請到80余臺POS機的?“規定是死的,人是活的”,“聰明”的王燕用買家提供的身份信息購買偽造的產權證、房屋租賃協議等文書,騙取個體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公司公章和財務章,然后拿著這些證件到銀行辦理對公賬戶,再到徐州卡聯公司申請POS機。

  “卡聯公司的業務員是靠發卡數量拿提成的,審查時不會特別嚴格。”王燕說她正是看中了這一點,才選擇在卡聯公司申請POS機。而卡聯公司業務員只是書面審查所需證件,很少到營業場所實地考察。“有時隨便拍點商店、門面的圖片就行了。”經過如此簡單的審核,報經江蘇銀聯批準后,再交上1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押金,一臺POS機就到手了。王燕將其交給謝林宇,由其轉交給買家。遇到客戶不會操作的,謝林宇還負責教會使用方法。POS機如果出現故障,謝林宇還負責將其送往卡聯公司維修。

  “服務”如此周到,謝林宇在圈內的“口碑”越來越好,買家也越來越多。由于“業務”量加大,王燕要頻繁地申請POS機。為了不引起卡聯公司的懷疑,她冒充會計中介公司的職員,幫助他人代辦申請POS機,有時還會花50元雇人把材料送到卡聯公司。就這樣,短短半年王燕從這家公司申請到了80余臺POS機。

 

80余臺POS機非法套現6.5

  2009年6月,徐州市某工商所發現,王燕在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時,多次提供虛假信息,遂對其租住處進行檢查,發現大量公章、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身份證、房屋產權證、部分銀行轉賬憑證和一臺POS機。6月17日,當地公安機關對王燕、謝林宇立案偵查。經查,王燕從2009年底至案發共申請到80余臺POS機,謝林宇轉手將其賣給他人獲利20余萬元。

  那么,這些POS機流到了何方?據謝林宇交代,這些POS機分別賣給南京、廈門、蘇州、寧波等地的購買人。民警進一步調查發現,購買人中有中介人員、銀行員工、無業人員各色人等,他們購買POS機的主要目的是非法套現。POS機到手后,他們大多在繁華地段租一間辦公室,通過做廣告、發短信、名片推銷等手段,打出“某某地快現”的招牌。有人“慕名而來”,他們就把客戶信用卡在POS機上刷卡,發卡行就會從持卡人的賬戶上扣去相應的金額,將款打入到套現商戶的開戶行,相當于POS機主通過刷卡把貨賣給自己套現。

  嫌疑人劉強是江蘇某出版印刷物資公司員工,以成立箱包經營部的名義從謝林宇處購買到一臺POS機。據他介紹,客戶來刷卡,他會當場付現金,手續費大多按照套現金額的0.5%至1%收取。每天一臺POS機可以刷卡套現幾萬元,甚至幾十萬元。

  據查,王燕申請到的80余臺POS機,涉嫌套現6.5億元,為目前全國最大的一起非法經營銀行卡套現案。

 

信用卡套現是違法犯罪行為

  在審查該案過程中,檢察官發現7名涉案人員都不知道自己干的是犯罪勾當。王慧供述,她當時問王燕這事是否違法,王燕說沒有法律規定說是違法,應該不違法但是違規。

  涉案人劉強供述:“我看到很多人都這么做,而且聽人說不犯罪的,才開始做這個生意。”

  涉案人王慶林是南京某房屋租賃置換公司經理,他說:“我做廣告公司的時候,咨詢過律師,律師說信用卡套現只是違反銀聯POS機的使用規定。以前媒體也曾報道,律師和民警都說信用卡套現行為是否違法不好界定。”

  涉案人顧磊和陶斌是高中同學,顧磊一直在社會上游手好閑,聽說用POS機套現來錢快,就和在南京某銀行上班的陶斌商量,弄臺賺“外快”。“陶斌是在銀行上班的,我問過他,他說套現不違法,只是鉆了政策空子,我就信了。”顧磊確實沒想到陶斌也不懂法。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對于這種非法套現行為,偵查機關過去確實一直苦于沒有法律依據,對在背后實施套現行為的套現人和養卡人無能為力。銀行業也只能對套現的商戶進行收回POS機具和停止交易等軟性處罰,缺乏有力手段。由于違法成本近乎于零,因此非法套現愈演愈烈。

  200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明確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經查,5名POS機主購機后進行的信用卡套現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謝林宇、王燕明知他人購買POS機用于虛假交易套取現金,還為其提供作案工具,并進行售后服務,應以非法經營罪共犯論處。且這7人非法套現的數額在500萬元以上,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有利可圖是非法套現滋生的土壤

  辦案檢察官發現,部分不法商戶利用POS機為他人信用卡套現,從中牟取非法利益,已從躲躲閃閃向半公開、產業化發展。“刷卡套現是普遍現象,報紙上、網絡上很多這方面的廣告。”據謝林宇介紹,這些人多藏匿于寫字樓內,打著“理財公司”、“金融服務公司”、“電子商行”等招牌做套現生意;還有一些手機店、電腦店,在做生意的同時順便做信用卡套現生意。

  筆者在百度中輸入“出租POS機”,0.133秒跳出120萬個搜索結果。大多數代辦POS機者稱,辦理時并不需要門面或營業執照等證件,只需買主提供身份證原件和一寸照片,并交納1萬元左右的購買費,便可輕松辦理一臺POS機。其中一個POS機中介聲稱,只要支付代辦費,其余材料全部由中介負責,每臺價格從6000元至1萬元不等。

  一位業內人士分析說,這種現象與金融機構追逐利益有著直接關系。非法套現者和金融機構有利益共同點,不管是消費還是套現,只要持卡人刷卡,金融機構就有手續費收入。行業不同,收取商戶的手續費也有所差異:零售業和房地產業收取1%的手續費,50元封頂;公益類產業,如醫院、學校、殯儀收取1%至3%的手續費。而這1%的手續費中,發卡銀行取七成,發放POS機的機構取二成,江蘇銀聯取一成。如果持卡人不能在免息期內全額還款,就要向銀行支付高額透支利息,銀行有利可圖,才會對套現中介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審查案件過程中,檢察官發現除了對POS機審發把關不嚴之外,金融部門還對POS機的使用監管不力。按照江蘇銀聯規定,每個公司申請的POS機必須在實際經營地點使用。但從徐州流出的80余臺POS機在南京、沈陽、廈門等地大量使用。此外,很多“經營者”光明正大地在媒體上以“快現”方式做廣告,有的還是省級、國家級媒體。這暴露出媒體廣告發布者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淡薄,沒有嚴格落實廣告“三審”制度。

 

多方聯手預防遏制POS機犯罪

  針對以上POS機發放、監管過程中的漏洞,泉山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呂青帶領辦案檢察官深入工商、稅務、銀行等相關部門調研,進行案件風險研判,提出五點預防建議。

  一是嚴格規范POS機設立程序。銀行在為特約商戶辦理、開通POS機業務前,應請求工商、稅務部門對申請人的設立情況、經營狀況和納稅情況出具證明材料,發展信譽良好的商戶為特約商戶。工商、稅務部門應加強對商戶的審核和經營情況的監督、管理,發現無經營活動的“皮包公司”,及時取消其經營資格。

  二是建立信用卡發放的約束機制。以往發卡銀行疏于對信用卡申領人資信能力的實質審查,在發卡業務中個別銀行對集團采取批量開卡,不對客戶個人做任何開卡確認要求,部分銀行對同一持卡人反復辦卡缺乏約束機制,不限制辦卡數量,造成持卡人“信用缺失”。因此,發卡行在信用卡核發環節,應加強對申領人工作單位、財產、收入等資信能力的審查。

  三是加大對特約商戶和POS機的監管力度。商戶開通POS機業務后,銀行對可疑交易信息要嚴格監控,早發現、早識別、早預警,必要時可采用先行拒付的非常規手段;定期調查每家特約商戶的實際經營狀況,及時將確認套現的特約商戶列入黑名單;對商戶的單筆刷卡數額、POS機交易總額設定交易警戒線,一旦觸發警戒線立即重點監控。同時,將特約商戶的POS機交易總量與納稅情況進行匹配性分析,如果POS機交易總量與納稅情況嚴重不符,立即重點監控核查。

  四是建立有效防控信用卡風險的合作平臺:建立信息定期通報制度、信用卡風險評估機制和定期聯絡制度。銀聯及時梳理商業銀行報送的惡意透支、疑似套現等有關信用卡的舉報資料,并移送公安部門,建立起銀行機構與公安機關的溝通協調渠道;工商、稅務加強對商戶經營情況和稅收情況的監管,及時向銀聯、司法機關通報信息。金融機構應對存在風險隱患的集團辦卡、一人多卡、POS機異地使用等情況重點檢查,督促有關單位規范業務流程、嚴格風險管理,對整改措施不到位的進行風險評估,將評估情況及時通報公安機關。工商、稅務、銀行與司法部門定期召開聯席會,及時掌握各類信用卡犯罪案件的最新動態,形成預防和打擊的合力。

  五是加強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在媒體上開設普法專欄,宣傳金融領域法律法規,并結合信用卡套現和詐騙犯罪等典型案例,以案釋法,努力營造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