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9月26日 20:28新華網
新華網重慶9月26日電 重慶愛丁堡小區去年6月發生槍殺案,警方抓獲相關涉案人員龔剛模、樊奇杭等34人,此案被稱為重慶“打黑第一案”。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首犯樊奇杭及骨干成員吳川江26日被執行死刑。
2010年2月10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樊奇杭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宣判后,樊奇杭提起上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于2010年5月26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被告人樊奇杭組織、領導人數眾多、骨干成員基本固定的較穩定的犯罪組織,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支持該組織活動的經濟實力,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嚴重危害了當地的社會管理秩序,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社會危害性極大。樊奇杭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也是該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該組織和該犯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樊奇杭指使該組織成員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樊奇杭首先提出犯意,明確授意組織成員殺害被害人李明航,提供被害人信息、作案工具槍支經費,并通過視頻辨認確認被害人身份,在案發后指示組織成員轉移、銷毀作案用的槍支,并提供資金資助。樊奇杭作為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和該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對該起故意殺人罪承擔全部罪責。樊奇杭所犯故意殺人罪情節惡劣,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樊奇杭曾因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罪,系累犯,表明其不思悔改,主觀惡意極深,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從重處罰。對樊奇杭所犯數罪,均應依法懲處并予以并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核準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刑事裁定,并下達了執行死刑的命令。
同案被告人吳川江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販賣、運輸毒品罪,同日也被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