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共中央黨校主辦的《學習時報》第327期刊登文章《反商業賄賂需磨礪法律之劍》。文章指出,今后一個時期,中國將采取建立專門機構、完善政策、聯合出擊等多種方式,重拳打擊商業賄賂。不可否認,結合現實國情來看,反商業賄賂要取得一定成效,仍面臨著諸多現
中共中央黨校主辦的《學習時報》第327期刊登文章《反商業賄賂需磨礪法律之劍》。文章指出,今后一個時期,中國將采取建立專門機構、完善政策、聯合出擊等多種方式,重拳打擊商業賄賂。不可否認,結合現實國情來看,反商業賄賂要取得一定成效,仍面臨著諸多現實難題。更主要的是,中國現有專門打擊商業賄賂的規范性文件明顯不足,立法層次太低且規定滯后,無法滿足打擊和懲治商業賄賂的需要。全文如下:
日前,在國務院第四次廉政工作會議上,溫家寶總理強調要把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作為今年反腐倡廉的重點。重點治理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產權交易、醫藥購銷、政府采購以及資源開發和經銷等領域的商業賄賂行為。通過專項治理,堅決遏制商業賄賂蔓延的勢頭,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企業行為和行政權力,加快建立防治商業賄賂的有效機制。來自高層的消息表明,今后一個時期,中國將采取建立專門機構、完善政策、聯合出擊等多種方式,重拳打擊商業賄賂。
盡管近年來,國內執法執紀部門加大對商業賄賂行為的打擊力度,但近期發生的“朗訊案”和“德普案”還是暴露了中國商業賄賂的嚴重問題。美方一個獨立調查委員會發現,美國朗訊公司在中國的運營過程中存在向中國官員行賄之嫌;而根據美國司法部于2005年5月20日提供的報告稱,全球最大的診斷設備生產企業DPC在天津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診斷產品有限公司從1991年到2002年期間,向中國國有醫院醫生行賄162.3萬美元的現金,用來換取這些醫療機構購買DPC公司的產品。讓人匪夷所思的是,這兩項案件的共同點都是外資公司在中國對中國人員進行行賄,受到的是美國本土法律《海外反腐敗法》的處罰,卻沒有任何信息顯示受賄的中方人員受到了中國法律處罰。
無論是“朗訊案”還是“德普案”都說明在商業賄賂在國內已經形成潛規則,且這些潛規則嚴重影響到中國的經濟秩序。早在2004年,曾經在華工作多年的伊桑•葛特曼撰寫的《失去新中國:美國商業、渴望和背叛的故事》一書出版。在書中,葛特曼寫到了很多關于外商向中國政府官員行賄的細節。這本書讓國人震驚的同時,也引起了西方對中國經濟環境的某些質疑。據透明國際估計,全球每年因為賄賂和腐敗導致的經濟損失高達32000億美元。而在中國僅藥品行業,商業賄賂每年侵吞國家資產約7.72億元,約占全國醫藥行業全年納稅的16%。在商業交易中給予“手續費”、“回扣”以獲取交易機會,在中國現實的經濟往來中早已司空見慣,其中在醫療、電信、金融、建筑等行業表現最盛。在許多行業,商業賄賂已成“行規”和企業運行的潛規則,從業者身不由已陷入“非道德”惡性競爭的環境。不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和缺乏有力的刑事制裁,使來華投資的外國企業在中國經濟活動中也難以凈身。
商業賄賂作為賄賂的一種表現形態,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競爭的規則,使價值規律和競爭規律無法正常發揮作用,既阻礙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轉,破壞市場交易秩序,也使誠信經營的企業淪為受害者,阻礙市場機能的正常發揮,并成為經濟健康發展的瓶頸。就目前國內反商業賄賂執法環境而言,仍存在明顯的體制缺陷,一方面是法律明顯滯后,尤其是中國受賄罪主體范圍的狹窄,導致無法對現實中形形色色的商業賄賂行為予以全面有效的管制。作為公有制為主體的國家,除了國有企業和控股公司以外,各種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雖然既非國家工作人員,也非公司、企業人員,但同樣掌握一定的公共資源支配權,并可能利用這些權力尋租。比如大量醫療回扣案中牽扯的醫生收賄,以及教材回扣案中牽涉的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但他們卻難以受到現行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表現在執法過于寬松。由于行賄取證較難,對于賄賂罪的調查力度明顯偏弱,出現子公司在中國行賄逍遙法外,母公司在美國接受懲罰的尷尬局面就不可避免。
應該說,國內法律特別是刑法對商業賄賂有著嚴厲的規定,且其嚴厲程度為世界罕見。1993年,中國通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1997修訂的《刑法》及其他部門法中的零散條文中均包含關于商業賄賂的規定。其中《刑法》規定,犯行賄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要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犯受賄罪最高可處以死刑。但反商業賄賂法律牽扯到多部法律法規,且在法律定義上也存在疏漏之處,如關于反商業賄賂的法律條文過于分散,立法層級不高,導致在反商業賄賂實踐中雖貌似嚴厲而實則效果不彰。比如在管轄權上,檢察、公安、工商、稅務和審計等部門都有調查權。如果是涉及到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由檢察機關查處,涉及公司企業人員則由公安機關負責,如果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則由工商部門處罰,多頭管理往往導致管理疏漏,德普公司在中國行賄11年卻最終在海外被發現便是監管疏漏的明證。
不可否認,結合現實國情來看,反商業賄賂要取得一定成效,仍面臨著諸多現實難題:一方面,商業賄賂犯罪隱蔽性強,查處難度較大,尤其是商業賄賂多采取“一對一”的方式進行,作案時比較隱蔽,而行賄受賄雙方由于均從中攫取了利益,形成了利益共同體,往往會共同隱瞞相關情況,訂立攻守同盟,一般情況下很難突破;而會計制度不健全、現金交易大量發生、假賬現象普遍存在等,也使商業賄賂案件更難以被發現。另一方面,法律懲治條款欠缺,偵查管轄分工不明,給懲治商業賄賂帶來一定影響。現有的刑法對受賄犯罪主體范圍規定過窄,法律規定不夠完善,給認定和查處商業賄賂犯罪帶來困難。當前賄賂犯罪已向社會多行業多領域蔓延,商業賄賂的形式紛繁多樣,而刑法規定的賄賂犯罪對象僅限于財物,無法滿足打擊商業賄賂犯罪的需要。按照現行管轄分工,商業賄賂犯罪分別由檢察和公安機關負責偵查,這與國際上較為通行的統一的專門機關對賄賂犯罪進行集中懲治的慣例不相符。
更主要的是,中國現有專門打擊商業賄賂的規范性文件明顯不足,立法層次太低且規定滯后,無法滿足打擊和懲治商業賄賂的需要。從法律層面看,懲治商業賄賂并不僅限于刑法修改。還應當將分散在各法律法規中的有關條例加以整合,將實體性法律規范(包括刑事、行政和民事)及程序性法律規范統一在一部法律之中,制定統一《反商業賄賂法》,以維護我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投資環境。從目前情況看,制定《反商業賄賂法》的條件已成熟,盡快出臺《反商業賄賂法》勢在必行,以填補法律體系的重大缺陷,才能應對日益嚴峻的商業賄賂形勢。(文/吳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