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5月03日 13:38 來源:羊城晚報
本報訊 羊城晚報記者余穎報道:記者獲悉,《廣東省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于5月1日起實施,這也是全國第一部以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為規范內容的省政府規章。
據廣東省打私辦副主任孫曉和介紹,現行的反走私體制是“聯合緝私、綜合治理”,涉及的職能單位有二十多個,但由于現行法律法規對各級政府、各有關單位在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中的職責規定不明確,很多工作難以協調開展和進行責任追究,特別是隨著反走私形勢的發展變化,出現了很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新情況、新問題,以致在開展反走私工作時執法依據不足甚至無法可依,給反走私工作的深入開展帶來了現實的難題?!兑幎ā返念C布實施,標志著廣東反走私工作正式邁上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
根據《規定》,反走私綜合治理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盡其責、企業自律配合、群眾積極參與的工作機制。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檢查考核,并建立以考核結果為依據的獎懲制度。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打擊走私綜合治理辦公室負責。其中,沿??h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基層反走私巡查工作機制,重點地區可以組建巡邏督查專業隊伍,協助配合海關、公安和工商等部門,加強對非設關地反走私重點地區的巡查。
《規定》的一大亮點,就是規范和建立了非海關監管區查獲涉嫌走私無主貨物的處理機制。各行政執法部門在非海關監管區查獲現場無所有人的應稅應證進口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經認真調查未能查清所有人、未能取得貨物涉嫌走私入境證據的,應當通知貨物存放場所的管理人員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開列物品清單,由參與處理的人員和其他見證人在物品清單上簽字,并交由當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反走私綜合治理機構協調處理。當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反走私綜合治理機構應當發布期限為六個月的認領公告。物主在公告期內持合法證明認領的,應當及時退還;公告期限屆滿無人認領的,移交財政部門依法處理,所得款項存入財政專戶,并接受同級審計部門的審計及省人民政府打擊走私綜合治理辦公室的監管。
根據《規定》,在商品流通領域經營無合法來源的進口貨物、物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以營利為目的,為經銷無合法來源的進口貨物、物品提供倉儲、運輸及其他便利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