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5月31日 08:31 來源:南方都市報
上周,備受關注的全國最大走私手機案在珠海中院開庭公審,首犯黃曉凱拒不認罪,其從京城請來的“名狀”則咄咄逼人,當庭質疑公訴人所舉證據的合法性。然而,就在上周五,庭審的第五日,公訴人有了新證據顯示黃曉凱除走私外,還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公訴人依法建議對此案延期審理,經合議庭同意,此案再次開庭時間待定。
面對黃曉凱的辯駁及辯護律師的質疑,部分旁聽審理的群眾產生了疑問。為維護人民群眾的知情權,檢察機關日前對這些疑問作出說明。
關于舉證案情復雜,需嚴密舉證
持續5天的庭審過程,大部分時間都是由公訴人舉證。部分旁聽群眾出現了疑問:“舉證需要這么長時間嗎?”對此,檢察機關解釋,在庭審過程中,審判長曾建議將庭審時間控制在2天之內。但由于此案首犯拒不認罪,同案犯在庭審階段出于種種原因,有的全部翻供,有的部分翻供。法律規定,被告人不認罪的情況下,公訴人應當以確實充分的證據來證實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加之,黃曉凱犯罪集團走私手機案案情復雜、犯罪環節多、涉案人員多、持續時間長,全案有案卷102卷,累計有2米高,因此本案的舉證時間較長是難免的。
關于延期新證據出現,依法推遲
庭審進行了五天,法庭突然宣布將延期庭審,讓不少旁聽群眾大惑不解。公訴人向南方都市報記者說明,本案有新證據顯示,被告黃曉凱除了檢察機關起訴書指控的走私普通貨物罪之外,還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和其他有關犯罪,因此,公訴人建議對本案依法延期審理。合議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7條的規定,同意延期審理。延期審理毫無爭議,因此不存在拖延訴訟。
關于辯論辨明事實,非口舌之爭
經過五天漫長的庭審,有的旁聽市民希望盡快看到激烈的法庭辯論,這種想法可以理解。但是,法庭辯論的前提應當是調查清楚案件的事實,控辯雙方的觀點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因此,法庭的質證、舉證階段就顯得特別重要。
同時,此案的辯護人都是法律專業人士,具有較高法律修養。因此,相信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后,公訴人和辯護人都會有理有據有風度地進行辯論,絕不會為逞一時之口快,采用不適當表述方式進行辯論。
庭審回顧
混淆視聽?舉證順序舉證人說了算
庭審第三日,當某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公訴人的舉證方式“不符合舉證體系,混淆視聽”時,公訴人予以了反駁。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和公訴人出庭舉證規范明確規定:公訴人可以根據不同案件采用不同的舉證方式和舉證順序。
公訴人反駁說:“根據法律規定,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在于公訴人,公訴人以何種方式、何種順序出示證據,完全可以根據案件類型的不同而定,舉證體系是由公訴人擬定的,記在公訴人的心里,掌握在公訴人的手上,你怎么知道公訴人打亂了自己的舉證體系呢?是不是公訴人沒有按照辯護人事先準備好的質證提綱來示證,打亂了你的質證體系,就覺得公訴人的舉證方式不符合規定呢?請問公訴人不符合什么規定?公訴人與辯護人的職責本身就不同的,看法也肯定不同的,發表不同的看法就叫混淆視聽嗎?混淆了什么視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