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6月10日 08:16 來源:法制日報
非法集資案頻頻發生,而且近年來其涉案金額、受害人數以及對經濟秩序的破壞力也呈快速上升態勢,可謂經濟社會一頑疾。
針對非法集資頻頻發生,僅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是不能解決根本問題的,堵疏有道方是治本之策。這個堵,就是利用以刑罰為中心的綜合法律手段進行有效打擊;而疏則是建立完善建全的民間融資體系和理財體系,有效疏導民間流動資金的安全運行??偛荒芤驗榇巴庥猩n蠅,就永遠關閉窗子。畢竟,非法集資緣起的社會背景是基于民間集資的市場需求。
堵疏結合是有效打擊非法集資的根本,這個觀點早已有之,而且相關政府部門也在秉持此觀點從事治理工作,可仍然收效甚微,何故?我想這里有客觀與主觀兩方面原因。持續近三十年的改革開放和經濟高速發展,我國的經濟發展模式和經濟主體都趨于越來越細化的態勢,經濟社會的高度復雜是非法集資頻發的客觀因素。但監管缺失,政府相關部門沒有有效承擔起應有的職責本分,則是這一頑疾的主觀原因,也是最主要的原因。曾有媒體報道,針對非法集資案頻發,面對民眾“監管不作為”的質疑聲,銀監會的某位負責人回答得很無奈,“銀監會只有權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金融活動實施監管,對企業、個人等社會領域的非法集資行為根本無權介入。”而工商局、發改委等部門對企業非法集資行為的監控也是有難度的。企業出現非法集資行為,如果沒有群眾舉報是很少能被發現的。一旦發現,已經屬于公安部門的職責范疇,也就是已經造成了犯罪事實。
這也就是說,政府相關部門缺乏溝通聯動機制,以及健全完善的金融資金流轉制度,是目前不能有效打擊非法集資的一個障礙。金融監管、工商和公安機關等管理部門社會職能的缺失、不作為或亂作為致使受害者難以獲得足夠的事先警示和事后救濟,客觀上是對這種犯罪的縱容。因此要加強對非法集資的監管和查處,及時發現苗頭并及時糾正、查處。應當從制度入手,加強對企業合法經營行為的監管,爭取在非法集資處于萌芽狀態時及時發現和處置,把損失降至最小。政府應當從準入、流程、結果等方面加強市場監管,嚴格年度審核,避免此類非法公司以合法身份登上經濟舞臺,壓縮此類犯罪空間。這才是有效打擊非法集資的關鍵,是堵之有道。
然而在打擊非法集資的同時,也要注重從源頭治理,這也就是說要疏之有道。畢竟,非法集資緣起的社會背景是基于民間集資的市場需求。對于非法集資案,政府相關部門及某些權威、專家學者,更多強調的是民眾要有風險防范意識,警告其不要輕信上當受騙。這本無可厚非,但是這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致富、讓自己的財產實現增長是每個人善良而正當的愿望。政府部門應該更多地考慮如何讓民眾實現這種愿望。
百姓手頭可支配的資金日益增多以及有效投資渠道局限,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非法集資的蔓延。一方面,通過銀行體系獲得存款利息回報相對微??;另一方面,證券、基金等對專業知識的門檻要求較高,且風險較大。在這種情況下,大量的民間資金便轉向了所謂“高利息、高回報、低風險”的非法集資。而隨著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以及長期以來存在的融資難的現實困境下,少數民營中小企業只能從民間拆借高利率資金,有的則鋌而走險走進了非法集資的泥沼,從而加劇了整頓非法集資的難度。
因此,一方面金融機構要努力豐富和解釋自己的金融產品,為社會公眾特別是中老年人提供更廣闊的投資理財空間。另一方面,國家也有創造各種條件,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各種便利渠道,同時還要大膽開發合法安全度高的民間融資模式。民間集資具有一定的優化資金配置的功能,可以減輕中小民營企業對銀行信貸的依賴,從而也轉移和分散了銀行信貸風險。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展,民間富裕資金不斷積累,目前對如何有效盤活民間資金在法律上還有待做更明確的界定。當前亟待通過法律方式,規范和引導民間金融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