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6月17日 14:18 來源:人民網
人民網北京6月17日電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人們急于在短期內致富的心理,采取非法集資的方式騙取錢財,不僅給人民群眾的財產造成重大損失,也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為維護金融管理秩序,震懾不法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發布了四起集資詐騙犯罪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唐亞南集資詐騙案
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唐亞南原系安徽省萬物春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曾因犯詐騙罪、脫逃罪于1989年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1999年被假釋。2004年6月至2007年3月,唐亞南伙同他人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夸大、虛假宣傳萬物春公司養殖梅花鹿的經營狀況,在安徽、河南、河北、山東、江西、江蘇、北京等7省市116縣區,以萬物春公司的名義先后與49 786人(次)簽訂《聯合種植養殖合同書》,非法集資人民幣9.73億余元,所得款項絕大部分被唐亞南等人用于個人購車、購置房產、揮霍、轉移隱匿以及支付先前集資的本息、發放高額集資業務獎勵及業務提成等。至案發時止,尚有集資款人民幣3.33億余元無法歸還,并導致一名被害人自殺。
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唐亞南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唐亞南不服,提出上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依法駁回唐亞南的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被告人唐亞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虛構資金用途、隱瞞公司虧損狀況的方式騙取他人錢財,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且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人民群眾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唐亞南策劃、指揮集資詐騙活動,系主犯,并系累犯,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因此,依法核準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唐亞南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
二、被告人孫小明集資詐騙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12月至2007年11月間,被告人孫小明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以杭州之江度假區發明售寄行、杭州長榮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轉塘分公司等需要資金為由,并虛構投資拍電視劇需要資金等事實,在杭州市先后騙取劉大龍等28名被害人集資款共計人民幣1 466萬元,所得款項除少部分用于支付集資款利息外,大部分被孫小明用于賭博、還債、高利放貸及揮霍等。至案發時止,尚有集資款人民幣1 299萬余元無法歸還。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孫小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孫小明服判,未提出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復核,依法核準對孫小明的上述判決。
三、被告人呂偉強集資詐騙案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8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呂偉強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虛構工程招投標、與他人合伙做外貿生意、投資基金等資金用途,采取出具借據、簽訂借款協議等方式,在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縉云縣、青田縣等地非法集資人民幣2.6億余元,所得款項除用于償還前期集資款、支付高額利息外,其余部分被呂偉強用于在澳門賭博、購買房產、汽車等個人揮霍。至案發時,尚有集資款人民幣4 038萬余元無法歸還。2008年4月24日,被告人呂偉強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呂偉強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呂偉強不服,提出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駁回呂偉強的上訴,維持原判。
四、被告人張元蕾集資詐騙案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7年7月至2007年7月間,被告人張元蕾利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保險代理人的身份,以到期返回本金及每月高額回報為誘餌,虛構險種,并私刻公司印章制作假保險單證,欺騙被害人胡衛東等多人投保,收取上述人員“保險費”共計人民幣2 125萬余元,騙取款項除用于支付被害人到期的高額利息外,其余部分被用于個人揮霍。至案發時止,尚有集資款人民幣488萬余元無法歸還。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元蕾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宣判后,張元蕾不服,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駁回張元蕾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