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4月02日
德國斯圖加特――戴姆勒股份公司今天宣布已經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美國司法部(“DOJ”)就其涉嫌違反美國《反海外腐敗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FCPA”)所進行的調查達成和解。
戴姆勒已同意向司法部和證券交易委員會支付18.5億美金罰款。其位于德國和俄羅斯的部門在協議中亦對違反美國反賄賂法所構成的兩項罪名認罪。此外,戴姆勒還簽署了一份暫緩兩年起訴協議書,并接收獨立的監察監督。區域法官理查德萊(Richard Leon)此次所通過的有罪判決,是美國政府擴大打擊涉嫌觸犯美國反賄賂法違法行為的又一壯舉,并成為迄今為止 美國政府起訴外國公司規模最大的案例之一。
戴姆勒中國公司獲得兩年“緩刑”,戴姆勒集團和戴姆勒東北亞公司(原戴姆勒-克萊斯勒中國)已同美國司法部達成延期起訴協議。
按規定,兩家公司被責令在兩年的期限內不得再做出任何違反美國《反海外賄賂法》(FC-PA)的行為。兩年期滿后,針對戴姆勒集團和戴姆勒東北亞公司的起訴將被撤銷。
此外,一位法官還被指派在三年的時間內監督戴姆勒遵守FCPA的情況。
另兩家涉案公司,戴姆勒俄羅斯公司和戴姆勒出口貿易金融公司則承認違反FCPA條款的指控。為此,戴姆勒將支付9360萬美元的刑事罰款。
即便如戴姆勒這樣巨頭級的企業,竟然也用上了靠行賄來換取訂單的小人之舉,不能不讓人感到意外。有分析認為,戴姆勒公司在全球22個國家的商業賄賂,在某種程度上存在不得已而為之的意味。在事件中涉及的非洲、亞洲和北歐部分國家和地區,市場體制不夠開放,相關法律尚不健全。在某些國家,當多數企業習慣于暗箱操作時,一些跨國企業也不得不迅速“本土化”,和本土企業“比著行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