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營報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2021年6月1日,央行在官網發布通知,就《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6月30日。
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以下簡稱“《反洗錢法》”)修改工作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對《中國經營報》記者表示,《反洗錢法》的修訂非常有必要,既有現實意義,也有深遠的歷史意義。“首先,預防和遏制洗錢、恐怖主義融資和相關違法的活動;其次,維護國家的金融安全;最后,更好地適應經濟全球化發展的趨勢。”
明確“風險為本”監管思路
隨著反洗錢工作形勢不斷變化,反洗錢監管從“規則為本”過渡到“風險為本”。
事實上,近年來我國反洗錢工作正在全面推行“風險為本”的監管理念。一位央行地方支行的工作人員指出,“風險為本”監管理念,強調的是根據風險狀況及程度來合理配置反洗錢監管資源,要求對義務機構開展的業務有完整和深入的了解,對義務機構面臨的內外部洗錢威脅有全面的認識,對義務機構潛在的風險種類及程度能夠運用合理、可行的方法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論作為監管資源分配中優先考量的依據。
劉俊海指出,本次《反洗錢法》修訂的一個主要方面就是強調風險為本的反洗錢監管。明確洗錢風險評估職責;強調須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據行業洗錢風險狀況采取相應的反洗錢措施;強調義務機構風險為本反洗錢要求;要求金融機構基于洗錢風險狀況建立風險管理措施,基于風險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并采取相應措施。
另外,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本次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中,完善了反洗錢義務主體范圍和配合反洗錢工作的要求。“明確特定非金融機構在從事特定業務時,應當參照金融機構的相關要求履行反洗錢義務;明確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客戶盡職調查和反洗錢調查、依法履行巨額現金收付申報等反洗錢要求;增加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要求。”
“風險為本”監管理念不僅適用于監管部門,同樣適用于被監管義務機構。前述央行地方支行的工作人員認為,從風險防范角度看,義務機構直接與客戶接觸,為客戶辦理業務、提供服務,是反洗錢機制的第一道防線。而且本次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中擴大了調查主體和范圍,將反洗錢調查主體擴展至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設區的市一級派出機構,將特定非金融機構等納入調查范圍。
不過,一位大型基金公司的工作人員對記者坦言:“客戶不配合是行業面臨的共性問題和困難,此前《反洗錢法》的內容較為不足,操作性不強,在基層一線的實操層面確實存在困難。”
央行相關負責人也坦言,現行《反洗錢法》相關規定存在的空白和不足,包括洗錢上游犯罪類型范圍狹窄、監管處罰規定粗略、缺乏對單位和個人的反洗錢要求、受益所有人制度空白、特定非金融行業反洗錢制度不完善等,制約了反洗錢工作的有效開展。
前述央行地方支行的工作人員認為,“風險為本”的監管理念有助于監管部門轉變監管思路,在兼顧合規有效的基礎上,集中監管資源著重對被監管機構高風險客戶、高風險業務及高風險產品開展監管,建立風險管理的屏障來預防和遏制洗錢風險。
防控金融風險
在劉俊海看來,“以預防為主、抓小抓早抓萌芽”是本次《反洗錢法》修訂草案的一個顯著變化。同時,反洗錢的義務內容已經由反洗錢擴展到反恐怖主義融資、防擴散融資。修訂《反洗錢法》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修訂《反洗錢法》也是防控金融風險的必然要求。央行相關負責人認為,各種金融亂象是金融風險發生的重要誘因,只有抓住資金流向才能抓住金融亂象的根本,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新時代的反洗錢工作需要圍繞追蹤資金向縱深發展,通過構建金融系統預防體系、完善洗錢風險管控制度等,有效追蹤資金,防控金融風險。
同時,修訂《反洗錢法》也是擴大金融業雙向開放、深度參與全球治理的必然要求。目前,國際社會已經建立一套完整的反洗錢標準,涉及領域不斷擴展,涉及內容更加復雜,反洗錢標準也成為經濟金融領域的重要國際規則。央行相關負責人認為,完善我國反洗錢工作制度,有助于推進我國金融業雙向開放、深度參與全球治理。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反洗錢法》的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增強反洗錢行政處罰懲戒性。調整法律責任中關于違法行為的罰款幅度,提高違法責任與處罰的匹配程度;將“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政策”和“未按照規定執行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等違法行為納入處罰范圍;完善反洗錢處罰類型,增加警告處罰;增加對其他單位和個人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近年來,人民銀行不斷強化風險為本的監管理念,持續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建立了風險評估和執法檢查‘雙支柱’反洗錢監管體制。”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局長巢克儉透露,2020年對614家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等反洗錢義務機構開展了專項和綜合執法檢查,依法完成對537家義務機構的行政處罰,處罰金額5.26億元,處罰違規個人1000人,處罰金額2468萬元。
劉俊海認為,本次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還有幾大亮點值得關注:給出了“受益所有人”定義,提出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識別要求;明確“預防和遏制恐怖主義融資活動適用本法”;完善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客戶盡職調查等義務要求;根據當前機構類型完善金融機構定義;進一步完善部門間信息共享相關規定。
央行相關負責人認為:“《反洗錢法》是我國反洗錢工作的基礎性法律,要在反洗錢領域深入構建金融風險防控體系,需要修訂《反洗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