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安徽網
據@安徽檢察 微信公號消息,2021年6月17日,合肥市蜀山區檢察院以涉嫌販賣毒品罪、洗錢罪決定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費某。據悉,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安徽省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的首例“自洗錢”犯罪案件。
2021年4月初,犯罪嫌疑人費某與楊某某、王某某(另案處理)合謀販賣毒品牟利,費某典當一條金項鏈獲取6500元作為販毒本金。2021年4月12日至5月24日期間,三人向吸毒人員張某、張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11次,總計重約6克。
販賣毒品前期,犯罪嫌疑人費某每次收取毒資后大部分轉給楊某某、王某某,后期因擔心二人無法存錢供其贖回被典當的項鏈,自己保管毒資又怕被家人發現其有異常收入,費某找到程某某(已被取保候審),求其代為保管。自2021年5月8日開始,費某在其微信賬戶收取毒資后,立即通過微信轉給程某某,并刪除相關微信收款、轉賬記錄。費某用款時再讓程某某通過微信“小額多筆”轉回。經統計,費某分四次向程某某轉移、隱匿毒資共計6800元。程某某在明知上述款項系費某販毒所得的情況下,仍然予以接收和代為保管,并按費某的要求化整為零進行回轉。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自洗錢”犯罪以來,安徽省檢察機關將“自洗錢”案件查辦作為加大洗錢犯罪打擊力度的一個著力點,專門組織學習培訓,重點部署安排。蜀山區檢察院在了解到公安機關偵辦的費某販賣毒品案件存在“自洗錢”犯罪情況后,立即派員介入并及時向上級院匯報。省、市檢察院經濟犯罪檢察部門專門組織召開案件推進會,分析、研討案情,對偵查取證提出指導意見。蜀山區檢察院跟進落實,引導公安機關圍繞“自洗錢”的犯罪構成偵查取證,快速查明了主要犯罪事實。該院在對本案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同時,列出了詳細的《繼續偵查提綱》,引導公安機關進一步完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