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盡職調查”與“受益所有權”分析
來源:第一財經
KYC(know your customer,了解你的客戶)是銀行反洗錢合規與預防金融犯罪的核心。目前全世界的監管與執法機構,都相當重視KYC的規范,其中,客戶盡職調查規則(Customer Due Diligence,簡稱CDD)與受益所有權規則(Beneficiary ownership,簡稱BO規則),則是監管與執法機構關注的重點。
很明顯,全球監管部門除了日益重視KYC外,也都要求金融機構必須進一步獲取法人客戶的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s)信息;一般來說,銀行要實踐KYC政策有兩大重點,首先是判斷賬戶所有人真實身份、賬戶所有權的真實歸屬、賬戶內資金真實的來源,其次是對客戶進行充足的盡職調查,以利于銀行偵測與客戶賬戶間的非常規活動,但不要期待會有一種放諸四海皆準的KYC政策,而是要通過KYC,反映銀行本身的業務面貌,和銀行客戶的風險輪廓(risk profile),這才是重點。
目前銀行都是從“客戶身份識別計劃”(Customer Identification Program)和客戶盡職調查(CDD) 兩方面去遵循KYC規范。
“客戶身份識別計劃”是指銀行須獲取客戶的個人可識別信息,以確認客戶真實身份,如果是企業法人客戶,銀行就必須再獲取公司章程、營業執照及其他合同文件等。如果銀行要判斷法人客戶的賬戶資金來源,還可以索取財務報表等相關信息,達到強化落實KYC的目的。
“客戶盡職調查”(CDD)也是KYC的另一個要素,當銀行懷疑或有理由懷疑客戶賬戶涉及可疑活動時,就必須執行可疑活動申報(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程序。不論銀行是剛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是已與客戶往來一陣子,在執行客戶盡職調查過程中,都必須對客戶身份進行核實,并預測客戶未來可能從事交易的型態,如此才能持續偵測與客戶賬戶有關的可疑活動。作為客戶盡職調查流程的一部分,銀行須描繪出客戶的風險輪廓,才能判斷出個別客戶賬戶的監測級別,并識別出銀行無法負荷風險的關鍵客戶。
銀行為了符合CDD規則,須建立并執行以風險為本的政策、程序及流程,并在反洗錢合規計劃中特別建置以下程序:(1)識別并核實客戶身份;(2)了解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的本質與目的,并以此建立起客戶的風險輪廓;(3)執行持續性的客戶盡職調查與監控作業,藉此識別與申報可疑交易且保存、更新客戶信息。為滿足這些規范要求,銀行須在新賬戶開立時(包含貸款延期或存款單展期)就執行客戶身份識別計劃與客戶盡職調查的程序。
最近CDD新規則中最令人矚目的關鍵,是要求金融機構在各自的反洗錢合規計劃中,建立并維運一套經過合理設計的書面程序,以此識別并核實法人客戶的受益所有人。
這樣要求的目的,當然是要通過銀行搜集受益所有權的相關信息,增加法人客戶的透明性,從而降低不法分子利用法人客戶洗錢的機會,并提供執法機構關于不法分子的相關信息。
CDD中關于受益所有權規則(簡稱BO規則),是從兩個不同的層面對受益所有人進行定義,一是對法人客戶中具有顯著控制、管理或指揮權的自然人,包含執行長或財務長等;其次是任何對法人客戶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25%以上股權利益的自然人,按照這樣的原則看,一家法人客戶可能會有總計一至五位受益所有人。
針對被BO規則定義為受益所有人的自然人,銀行至少須獲取該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地址及身份證號碼,或其他政府認證機制所產生的編碼信息。可以預見,銀行日后須藉由風險為本的分析,決定適當的核實方法與所需要的證明文件,并核實足夠的信息,才能確信受益所有人的真實身份,也才能完成CDD中對達成BO規則的要求。
一旦發生銀行無法核實客戶真實身份和受益所有人的情況,那銀行的KYC程序也須配置相對應處理流程,銀行須考慮幾種伴隨而來的情境,例如銀行不得為客戶開立賬戶、必須關閉客戶賬戶、必須進行可疑交易申報等各種情形。
和其他銀行監管規范相同,CDD規則要求銀行須針對受益所有權信息與核實信息的過程,建立并執行完善的保存程序,所以銀行須于客戶帳戶關閉后保存相關記錄至少五年,對核實程序所產生的記錄,銀行一樣在記錄作成后至少須保存五年。
(本文作者系美國紐約金融服務署前任署長,現任上海富拉凱會計師事務所反洗錢風控合規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