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報
近日,安徽省績溪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安徽中安商業保理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吳斌受賄案、蕪湖市華泰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泰實業公司)原總經理陳德華洗錢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吳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260萬元;以洗錢罪判處被告人陳德華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80萬元;責令吳斌退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14年12月,安徽省投資集團公司發起設立安徽中安商業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安保理公司)并由其控股,任命吳斌為該公司副總經理。2015年,吳斌利用職務便利,在宣城錦潤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潤公司)資金鏈斷裂情況下,利用中安保理公司與宣城某公司融資之際,為其提供融資幫助,由中安保理公司融資給宣城某公司4億元,再由宣城某公司借款給錦潤公司1.2億元,同時向錦潤公司提出支付融資“咨詢費”2000萬元的要求。2016年至2017年,吳斌為他人在融資業務方面提供關照和幫助,多次收受他人好處費共計523.25萬元。上述受賄款主要用于償還其個人借款和借給他人。
2015年11月10日,錦潤公司委托某建設公司向上海某商務咨詢公司代為支付“咨詢費”800萬元。時任華泰實業公司總經理陳德華從某建設公司領取800萬元的匯票交給吳斌。吳斌提出匯票從陳德華的華泰實業公司走賬,陳德華同意但要吳斌從中借款200萬元,吳斌同意。次日,銀行將800萬元轉入華泰實業公司賬戶,陳德華扣下借款200萬元后,將600萬元分兩筆轉入吳斌指定的賬戶。陳德華將200萬元用于歸還賭債,至案發時未歸還,案件審理期間,陳德華退出1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斌利用擔任中安保理公司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融資中提供關照、牟取利益,受賄款合計2478.25萬元,受賄未遂4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陳德華明知是貪污賄賂犯罪的所得,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提供資金賬戶,通過轉賬協助資金轉移800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被告人陳德華的洗錢行為發生在2015年11月,2020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洗錢罪法條進行了修正,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刑法適用原則,對陳德華的定罪量刑應當適用案發時的刑法條款。法院綜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悔罪態度等,依法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