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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 2021-10-25 瀏覽次數:1574次
江蘇省首例“自洗錢”入罪!“洗白”自己的貪污所得,罪加一條
來源:揚子晚報網
貪污了錢還想“洗白”,小心可能觸犯另一條法律。10月15日,由南京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紀某貪污、洗錢案,市中級法院一審以貪污罪、洗錢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紀某有期徒刑14年6個月,并處罰金460萬元。該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江蘇省首例“自洗錢”入罪案件。
2016年1月至2021年3月,紀某在擔任某航空公司綜合辦公室副經理等職務期間,利用負責本單位外包人員、勞務派遣人員每月薪酬核算的職務便利,采用虛列人員、虛增薪酬項目等方式,通過外包公司按虛增、虛列開發票到單位報賬,又讓外包公司按薪酬發放的辦法,套取單位公款共計人民幣4500余萬元。
在套取單位公款后,為了“洗白”自己的貪污所得,紀某以幫助走賬的名義安排多人在某支付平臺注冊個人賬號、關聯個人銀行賬戶,并通過該平臺將上述銀行賬戶用于轉移其貪污犯罪所得。也就是說,外包公司將發放薪酬剩余的錢打入某支付平臺紀某指定的人員賬號,再由他們轉給紀某,完成貪污所得由黑轉白的過程。但是,聰明反被聰明誤,紀某的這一 “洗白”過程,又觸犯洗錢罪。由于紀某是自我想辦法“洗錢”的行為,通俗稱為“自洗錢”。
該案承辦檢察官杜宣介紹,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規定,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七種上游犯罪分子實施犯罪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來源和性質的,應當對上游犯罪和洗錢罪實行數罪并罰,不再被上游犯罪吸收。“審查案件中,我們發現,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紀某沒有收手,仍然安排外包公司通過該支付平臺向多名其指定的人員銀行賬號轉移其貪污犯罪所得,以此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該行為構成了洗錢罪,應當與上游犯罪即貪污罪數罪并罰,因此我們以貪污罪和洗錢罪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