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東南早報
記者昨日從晉江市檢察院了解到,該院日前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李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洗錢罪一案,經晉江市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后依法宣判,一審判處李某犯信用卡詐騙罪、洗錢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二千元。據悉,這是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來,福建省檢察機關起訴并被作有罪判決的首例“自洗錢”犯罪案件。
晉江市人民檢察院審查發現,李某使用便攜式POS機盜刷被害人名下多張信用卡,騙取94699.79元。在2021年3月1日以后,為掩飾、隱瞞金融詐騙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李某向吳某借用POS機,將18996.79元盜刷至POS機綁定的銀行賬戶中。吳某均按李某的要求將上述款項扣除費率后,以微信轉賬的方式轉給李某。
晉江市檢察院認定該行為系“自洗錢”行為,遂以信用卡詐騙罪、洗錢罪對李某提起公訴,晉江市人民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意見。
法院宣判,李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犯洗錢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二千元。
普法
為他人或為自己洗錢都構成洗錢罪
“自洗錢”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上游犯罪之后,對違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自行“清洗”以使之合法化的違法行為。
檢察官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洗錢罪作出的新規定,不僅為他人洗錢構成犯罪,“自洗錢”也構成洗錢罪,即行為人實施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后,為掩飾、隱瞞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實施將財產轉換成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跨境轉移資產等行為,單獨構成洗錢罪,與上游犯罪數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