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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 2021-12-06 瀏覽次數(shù):1303次
廣西首例“自洗錢”案在博白宣判
來源:人民微看點
日前,由博白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黃某甲、黃某乙涉嫌販賣毒品罪、洗錢罪一案宣判。這是廣西首例宣判的“自洗錢”案件。
2021年8月12日,博白縣人民檢察院受理博白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的黃某甲、黃某乙涉嫌販賣毒品案。承辦檢察官在審查中發(fā)現(xiàn)黃某甲在販賣毒品時,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所得,利用其控制的他人賬戶收款、轉(zhuǎn)移資金,這一行為涉嫌“自洗錢”犯罪。經(jīng)與當?shù)厝嗣胥y行認真研究后,主動引導公安機關圍繞“洗錢罪”進行偵查取證。
經(jīng)公安機關補充完善相關證據(jù)后,博白縣人民檢察院依法追加起訴黃某甲的洗錢罪。2021年11月30日,博白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以黃某甲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一千元。
檢察官提醒
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洗錢罪作出重大調(diào)整,明確將“自洗錢”規(guī)定為犯罪。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七種上游犯罪分子實施犯罪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來源和性質(zhì),應當對上游犯罪和洗錢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