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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 2021-12-22 瀏覽次數:1247次
桂林首例!涉毒“自洗錢”案宣判
來源:平安興安
日前,由桂林市興安縣公安局偵破的黃某、黃某甲等人涉嫌販賣毒品罪、洗錢罪一案宣判。這是桂林首例涉毒“自洗錢”案件,放眼廣西也才第二例。
2021年5月12月,桂林市興安縣公安局禁毒大隊破獲一起涉嫌販賣毒品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黃某、黃某甲等人。
在案件的偵辦過程中,民警偵查發現,犯罪嫌疑人黃某、黃某甲是一對堂兄弟,兩人伙同黃某的妻子李某,在桂林周邊從事販賣毒品的勾當。
在販賣毒品時,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所得,他們使用黃某乙、李某乙的賬戶進行收款、轉移資金操作。這一行為涉嫌“自洗錢”犯罪。據統計,該團伙先后獲利十余萬元。
而黃某乙、李某乙在明知黃某等人使用其賬戶從事犯罪活動,依舊將自己的賬戶借給二人使用,并從中獲得收益。
由于案情較為復雜,興安縣公安局積極聯系中國人民銀行桂林市中心支行、興安縣人民檢察院,三家單位共同對案件展開分析。
三方經過會商,決定圍繞洗錢罪、販賣毒品罪進行偵查取證。在桂林市公安局禁毒支隊的大力支持下,民警鎖定了黃某、黃某甲等人涉嫌洗錢罪、販賣毒品罪的證據。
2021年12月3日,興安縣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黃某甲犯販賣毒品罪、洗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九萬元。
黃某犯販賣毒品罪、洗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
李某、黃某乙、李某乙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五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拘役,并處罰金,對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