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江網
近日,南昌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轄區內首起“自洗錢”案件,被告人季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同時犯洗錢罪,判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五千元。
據了解,2018年下半年至2021年9月,被告人季某先后分13次販賣可待因類毒品給應某、應某波、范某濤、涂某紅(均另案處理)等人,合計4510袋復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每袋10ML)、3740瓶可待因異丙嗪糖漿(每瓶60ML),收取,毒資人民幣423580元,并將大部分口服液、糖漿通過快遞方式郵寄至江西省南昌縣等地。
此外,2020年11月起,被告人季某先后使用陳某菊(另案處理)的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收取應某、應某波、范某濤等人的購毒款共計人民幣291200元。季某通過取現、轉賬等方式將其中的251600元予以轉移。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季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規定,多次販賣可待因類毒品,情節嚴重,且通過物流運輸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季某為掩飾、隱瞞販賣毒品所得的來源和性質,利用他人銀行卡轉賬的方式轉移犯罪所得,其行為還構成洗錢罪。被告人季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釋法:
什么是“自洗錢”?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自洗錢”的行為構成洗錢罪的規定,毒品、貪污賄賂、金融詐騙等7類上游犯罪分子實施犯罪后,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而實施提供資金賬戶等后續行為的,后續的行為不再作為處理贓款的行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構成洗錢罪,與上游犯罪數罪并罰。
為什么要將“自洗錢”入罪?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各類犯罪與洗錢活動相互交織滲透,洗錢犯罪充當助紂為虐、為虎作倀的角色,洗錢手段不斷翻新,涉案金額持續攀升。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涉眾型犯罪轉移非法資金的洗錢案件持續高發,利用網絡販毒、跨境販毒并清洗毒資毒贓的洗錢犯罪呈現多發態勢,利用比特幣等虛擬貨幣進行洗錢的新手段更加隱蔽。各類洗錢犯罪活動給社會穩定、金融安全和司法公正造成嚴重威脅。
毒品犯罪及衍生的洗錢犯罪,不僅違反了國家對毒品的管制規定、危及民眾健康生命安全,而且擾亂了正常的金額管理秩序及社會穩定,應予以嚴厲打擊。
“自洗錢”行為如何處罰?
“自洗錢”行為不再作為處理贓款的行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構成洗錢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定罪量刑,與上游犯罪數罪并罰。
法官提醒
在禁毒高壓態勢下,吸、販毒人員已將精神類管制藥品作為“新生毒品力量”來發展。而管控力度較小,又具有藥品經營資質的私人診所等醫療機構已經成為不可忽視的精神類管制藥品交易“黑市”。可待因源自罌粟屬植物,屬于一種天然阿片類生物堿,具有鎮痛、鎮靜等效果,一旦濫用可能給人帶來中樞神經損傷、骨質疏松、中毒性腦病等難以預料的傷害。因此,販賣可待因等精神類管制藥品應予以嚴懲,以達到全面遏制毒品犯罪、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的目的。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涉毒“自洗錢”案件。被告人季某作為診所醫生,明知可待因口服液、糖漿系精神類管制藥品且具有成癮性,為獲取私利,仍大量出售給他人,并通過快遞的方式運輸。被告人季某為掩飾、隱瞞販賣毒品所得的來源和性質,還有償使用陳某菊銀行卡收取毒資并予以轉移。作為醫藥領域從業者,應以此為戒,切勿一時貪圖小利,走上犯罪的道路。作為普通民眾,應時刻謹記遠離毒品及洗錢犯罪,保護好個人信息,切勿因貪圖蠅頭小利,出借或買賣銀行卡給他人,以防身陷洗錢犯罪活動。
如何防范涉毒洗錢活動:
一、選擇可靠合規的金融機構
二、保護好個人信息,不輕易向他人出借身份證、銀行卡等個人材料
三、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要使用自己的賬戶幫忙提現
四、買賣房、車等固定資產時一定要走正規渠道,核實對方身份信息
五、切勿為陌生人提取銀行現金,或者攜帶轉移現金
六、不用輕易通過網銀、電話等方式向陌生人賬戶轉賬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