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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 2022-01-01 瀏覽次數:1323次
南昌市首例“自洗錢”犯罪案宣判 被告人獲刑七個月
來源:大江網
近日,記者從南昌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宣判了南昌市首例“自洗錢”犯罪案。被告人胡某某犯販賣毒品罪、洗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據了解,被告人胡某某幫助他人購買毒品,收取毒資后利用自己及第三人的銀行、支付寶等賬戶多次轉賬最后套現,以掩蓋毒資性質。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胡某某販賣少量毒品給他人一次,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使用自己以及他人的資金賬戶進行多次轉賬,并找他人將賬戶內毒資轉換為現金,其行為已分別構成販賣毒品罪、洗錢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
記者注意到,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錢”行為構成洗錢罪的規定,毒品、貪污賄賂等七類上游犯罪分子實施犯罪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來源和性質的,不再作為后續處理贓款的行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單獨構成洗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