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
上傳時間: 2022-01-10 瀏覽次數:1341次
走私“花螺”后雇請他人收取貨款“洗白” 罪上加罪
來源:防城港市新聞網-防城港日報
近日,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林某燕等4人涉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洗錢罪一案宣判。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后,廣西首例涉及走私犯罪的“自洗錢”案件,也是我市首例宣判的“自洗錢”案件。
經審查,2021年1月至4月,被告人林某燕、黃某恒、劉某杰、林某柏團伙走私活體方斑東風螺(俗稱“花螺”)共195余噸,經計核,偷逃應繳稅款人民幣262余萬元。被告人林某燕為掩飾、隱瞞走私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雇請林某柏提供個人銀行賬戶收取貨款后取現交給林某燕、黃某恒。2021年1月至5月,林某柏利用其銀行賬戶收取貨款合計人民幣1721余萬元。
經法院開庭審理后,判決如下:對林某燕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和洗錢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對黃某恒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和洗錢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對林某柏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對劉某杰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市人民檢察院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嚴格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堅持全面審查,在辦理走私犯罪案件過程中,同步審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洗錢行為,深挖線索,嚴打洗錢犯罪,取得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為維護金融經濟安全和司法秩序提供強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