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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 2022-01-12 瀏覽次數:1337次
山西太原首例“自洗錢”案件嫌犯被逮捕
來源:中國新聞網
記者11日從山西省人民檢察院獲悉,太原市人民檢察院近日對全市首例“自洗錢”案件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
2021年3月,犯罪嫌疑人武某入職某酒店,為便于工作,該酒店負責人岳某某向武某提供了一部手機,并將該手機內微信支付(綁定信用卡)密碼告知了犯罪嫌疑人武某。
2021年7月期間,犯罪嫌疑人武某擅自通過網上套現平臺盜刷岳某某銀行信用卡,對方將套現資金3萬余元轉給犯罪嫌疑人武某。
該案偵查機關以犯罪嫌疑人武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提請太原市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武某的上述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但其在實施信用卡詐騙后又套現轉移贓款的行為還涉嫌洗錢罪。對此,承辦檢察官深入細致地梳理了案件證據,承辦部門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集體研究討論,與偵查機關多次溝通,并征求了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反洗錢中心的意見,針對性地提出了固定和強化洗錢犯罪相關證據的補偵提綱。
綜合多方意見并認真研究后,太原市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武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詐騙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其通過網上信用卡套現平臺將信用卡詐騙犯罪所得轉入個人賬戶,根據2021年3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規定,其行為構成“自洗錢”犯罪。太原市人民檢察院以信用卡詐騙罪、洗錢罪對犯罪嫌疑人武某批準逮捕。
本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后太原市辦理的首例“自洗錢”犯罪案件,是檢察機關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主動挖掘洗錢犯罪案件線索、有效引導偵查機關調查取證的典型案例,對于洗錢犯罪的認定和把握具有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