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
上傳時間: 2022-01-13 瀏覽次數:1204次
北京首例“自洗錢”案今在東城法院開庭審理
來源:北京法院網
2022年1月12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谷某販賣、運輸毒品、洗錢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稱,2021年3月29日至31日間,被告人谷某收取侯某(另案處理)人民幣17萬元用于購買毒品,指使陶某(另案處理)運送毒品。谷某為掩飾、隱瞞其向侯某販賣毒品的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指使陶某提供其名下的農業銀行賬戶幫助接收毒資,并通過銀行柜臺取現方式支取上述毒資17萬元。
2021年4月1日10時許,公安民警在北京西客站將陶某查獲,從其身上繳獲白色可疑晶體四包(經鑒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計重193.92克)。2021年6月1日,被告人谷某被抓獲到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谷某販賣、運輸毒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販賣、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谷某使用他人資金賬戶,掩飾、隱瞞其販賣毒品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洗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該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將“自洗錢”行為入罪后,北京首例“自洗錢”案件。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洗錢罪,是指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與性質,提供資金賬戶,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跨境轉移資產,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缎谭ㄐ拚福ㄊ唬穭h除原法條中的“明知是”“協助”等用語,將“自洗錢”也包括在洗錢罪行為方式之內。因此,上游犯罪人自己實施的洗錢行為,即“自洗錢”,也成立洗錢罪。
該案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