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京報
1月18日,新京報記者獲悉,北京首例“自洗錢”案件于1月17日在東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東城法院”)宣判。
男子谷某指使他人運送毒品并指使他人提供名下的農業銀行賬戶幫助接收毒資。最終谷某被判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罰金二萬元,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
此前,該案于1月12日在東城法院開庭,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將“自洗錢”行為入罪后,北京首例“自洗錢”案件。
公訴機關指控稱,2021年3月29日至31日間,被告人谷某收取侯某(另案處理)人民幣十七萬元用于購買毒品,指使陶某(另案處理)運送毒品。谷某為掩飾、隱瞞其向侯某販賣毒品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指使陶某提供名下的農業銀行賬戶幫助接收毒資,并通過銀行柜臺取現方式支取上述毒資十七萬元。
4月1日10時許,公安民警在北京西客站將陶某查獲,從其身上繳獲白色可疑晶體四包(經鑒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計重193.92克)。2021年6月1日,被告人谷某被抓獲到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谷某販賣、運輸毒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販賣、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谷某使用他人資金賬戶,掩飾、隱瞞其販賣毒品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洗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案于1月17日在東城法院進行了線上宣判。被告人谷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罰金二萬元,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繼續追繳被告人谷某違法所得十七萬元,予以沒收。
據審理該案的法官姬廣勝介紹,該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將“自洗錢”行為入罪后,北京首例“自洗錢”案件。
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洗錢罪,是指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與性質,提供資金賬戶,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跨境轉移資產,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
《刑法修正案(十一)》刪除原法條中的“明知是”“協助”等用語,將“自洗錢”也包括在洗錢罪行為方式之內。因此,上游犯罪人員自己實施的洗錢行為,即“自洗錢”,洗錢罪也成立,這也是出于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和犯罪治理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