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國際金融報
回顧2021年銀行被開具的罰單,反洗錢已成為第二大被處罰案由,近日又有銀行因違反反洗錢相關規定被罰。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發布的關于印發《法人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自評估指引》(下稱《指引》)的通知要求,法人金融機構應于2021年12月31日前制定或更新本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自評估制度,以符合《指引》的總體要求,并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基于新制度的首次自評估。
看似離我們很遠的反洗錢行動其實與每個人息息相關,反洗錢工作已經成為維護國家安全和金融穩定的重要保障,未來銀行將加大反洗錢的投入力度。
反洗錢是罰單主要案由
近年來,對于銀行反洗錢的罰單層出不窮。回顧2021年,反洗錢和信貸管理算是銀行領罰單的重災區。比如據統計,中國銀行(3.110, -0.01, -0.32%)便有6張因違反反洗錢法被人民銀行處罰。據南財智庫-21世紀資管研究院聯合極客合規發布的報告,2021年開具的反洗錢領域的罰單達到1460張,占比15.84%,數量較上一年大增50%;占比也由去年的12%增至15.8%,連續兩年成為第二大被罰案由。
2021年11月,人民銀行發布的《2020年中國反洗錢報告》提到,2020年我國打擊洗錢犯罪成效顯著,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共接收4319家報告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近118億筆,可疑交易報告258.67萬份,同比分別增長6.5%和57.96%。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顯示,昆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昆侖銀行”)因存在違反反洗錢相關規定的行為,被罰款269萬元。同時,昆侖銀行時任多位高管亦被處罰。
因對違反反洗錢相關規定的行為負有責任,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對時任昆侖銀行行長佐衛處1萬元罰款;對時任昆侖銀行副行長、行長何放處4.5萬元罰款;對時任昆侖銀行行長助理王明東處6萬元罰款;對時任昆侖銀行副行長嚴九處1萬元罰元。
1月7日,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在官網上公示了一批行政處罰信息,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因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與身份不明的客戶發生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被處罰款165萬元;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因銀行結算賬戶交易監測不到位、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開戶未備案或超期備案、開立具有對外收付功能的虛擬賬簿等違法違規行為,被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00萬元;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因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被處罰款165萬元。
央行發布的《中國反洗錢報告2020》顯示,人民銀行全年共對614家義務機構開展反洗錢執法檢查,其中87%為法人機構,依法處罰反洗錢違規機構537家,罰款金額5.26億元,處罰違規個人1000人,罰款金額2468萬元。
“自2021年三季度銀保監會開出第一張反洗錢罰單開始,金融機構反洗錢便已步入實質性的多頭監管時代。2021年的反洗錢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也構建了多部委監管職責框架。未來多頭監管將成常態,反洗錢義務機構也將面臨進一步的合規壓力。”曾任人民銀行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分析部主任的倪建明表示。
銀行需加大反洗錢投入
從2004年,人民銀行牽頭成立反洗錢部際聯席會議機制,協調反洗錢相關的23個司法、執法和行政部門;到2018年人民銀行的銀辦發120號文,就已要求特定非金融機構必須承擔反洗錢義務,并接受人民銀行或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檢查和違法違規行政處罰;再到去年的反洗錢法修訂征求意見稿,我國對反洗錢的監管逐漸完善趨嚴。
“反洗錢法的修訂最直接和最根本的變化是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大方向的調整,凸顯從合規性到有效性的變化。”律商聯訊風險信息中國區域總監、公認反洗錢師協會會員陳志平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
“反洗錢法發布以來,我國反洗錢工作制度日趨完善,反洗錢監管效能顯著增強,打擊洗錢和上游犯罪取得成果,參與反洗錢國際治理與合作不斷深化。”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局長巢克儉認為,當前修法有其必要性,“當前,我國反洗錢工作形勢發生了深刻變化,現行法律在反洗錢目標任務、理念、義務范圍、調查、處罰等方面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的要求。為使反洗錢工作更好地服務于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服務于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要求、服務于維護國家安全和金融安全工作,急需進行修改。”
陳志平指出,需要看到的是隨著中國反洗錢整治的推進,部分已見成效。舉例而言,比如以前的反洗錢法就像買車人只關心車里是否硬件齊全,而現在更要關注開車時的細節,是否系緊安全帶,是否遵照交通法規。“回歸到金融行業,我不僅要知道金融機構有沒有反洗錢的人員配置、系統流程機制,我還要知道你是否有效地應對了企業風險,投入的人員和系統是否有效保證反洗錢的管理水平。”
他認為,未來中國的銀行還有更多的路要走。第一個是對風險的一個認知水準,不同金融機構面臨的洗錢風險不同,要根據各行的業務細節、機構規模、客戶群的分布來判斷;第二要做好客戶的盡職調查,做好客戶身份識別,對客戶辦理金融服務背后的意圖也要有所了解;第三是對所有權的一個穿透,識別資金最終受益人是誰,從而更好地甄別相關客戶或者業務的洗錢風險,也是監管和國際反洗錢組織對我國金融機構未來期許的地方。
根據國際反洗錢官方組織FATF(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對中國2021年反洗錢工作的“強化后續報告”,我國反洗錢工作在兩方面存在不足:一是銀行等金融機構在盡職調查中,對客戶身份識別、制裁及最終受益人識別不到位(涉及3條內容);二是對支付等特定非金融機構,在盡調、風險評估、監管措施等方面要求不明確。
從銀行對客戶的身份識別來說,仍需要完善。舉例而言,有一種洗錢手段名為跑分,實則是參與者用自己的銀行卡,對公銀行賬戶、第三方收款碼等支付工具,讓不法分子利用這些賬戶轉移非法資金,協助不法分子進行洗錢。而不法分子會用偽裝和現金獎勵的模式誘使跑分者協助洗錢。遼寧省本溪市公安局就在近期偵破了一起特大網絡“跑分平臺”案,涉案流水金額高達500億元,銀行須加強識別“跑分”模式下的洗錢行為,進一步降低潛在金融風險。
上海富拉凱律師事務所銀行風險合規部認為,單從銀行防范客戶利用跑分洗錢的角度分析,正因為跑分的本質,就是出租銀行卡、對公銀行賬戶、收款碼等給不法分子使用,因此如何辨識出這些有問題的銀行卡或賬戶便成為關鍵所在。
至于參與跑分最常見的對公賬戶,多以無實際經營地址、無真實經營或無人員的“空殼公司”為主,客戶主體特征則類似出租、倒賣銀行賬戶的主體,銀行只要強化客戶開戶環節的盡職調查,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做好流動就業群體等個人銀行賬戶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進行嚴格把關,就可以消除很大一部分利用銀行卡跑分的洗錢風險。
此外,陳志平還指出:“在反洗錢的管控中,金融機構的領導要有足夠的重視,反洗錢工作不僅僅停留在業務部門,而是從董監高人員建立反洗錢重要性的意識,從上而下的建立起來這樣一個反洗錢合規的文化,并且保證說我們金融機構有足夠的投入在反洗錢的各項資源上面。”
從開具的罰單來看,又罰機構又罰高官已成常態。人民銀行《2019年中國反洗錢報告》中,就著重提到了“雙罰”成效。2019年,人民銀行全系統共對1744家義務機構開展反洗錢執法檢查,針對違反反洗錢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罰款金額合計2.15億元,同比增長13.7%,基本實現“雙罰”。其中,依法處罰違規機構525家,罰款2.02億元;處罰個人838人,罰款1341萬元。
“觀察行業趨勢,我們可以看見各行在反洗錢的團隊和技術上投入將越來越大,后續管控措施較成熟的銀行將能夠進一步擴張業務,而無法全面防范洗錢風險的銀行則將業務收縮,避免接觸風險較高、超出防范領域的業務。”陳志平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