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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 2022-01-26 瀏覽次數:1309次
湘西州首例“自洗錢”案開庭
來源:湘西網
1月14日,吉首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吉首市就業服務管理中心臨聘人員李某洗錢、貪污一案。據了解,該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將“自洗錢”行為入罪后,我州首例“自洗錢”案件。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至2021年第二季度,吉首市就業服務管理中心(吉首市原就業服務管理局)臨聘人員李某,利用職務便利,通過將未貸款人員賬戶信息插入貼息資金名單的方式,累計套取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438筆482.47萬元,并通過轉賬等方式轉移上述資金109.60萬元。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洗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前,司法警察大隊值班法警嚴格查驗登記旁聽人員身份信息,對人身及其攜帶物品進行安檢。庭審中,被告人李某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后,旁聽庭審的吉首市就業服務管理中心干部職工紛紛表示,將以黨章黨規黨紀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反腐倡廉要求為準繩,牢記“講誠信、懂規矩、守紀律”的政治要求,堅持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真正做到忠誠、干凈、擔當。
本案審判長吉首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員額法官向上介紹,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洗錢罪,是指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與性質,提供資金賬戶,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跨境轉移資產,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刑法修正案(十一)》刪除原法條中的“明知是”“協助”等用語,將“自洗錢”也包括在洗錢罪行為方式之內。
因案情重大,該案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