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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 2022-04-09 瀏覽次數:1870次
臺灣前“消防署長”黃季敏涉收賄洗錢 二審被判16年
來源:中國新聞網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前“消防署長”黃季敏被控在任內借由多起標案收賄、洗錢。一審依收賄等罪判刑18年。二審今天(8日)審酌僅1標案罪證不足,其他構成犯罪,改判16年,褫奪公權8年,仍可上訴。
二審審判長宣判指出,黃季敏被控貪污等罪,判刑16年,褫奪公權8年,未扣案犯罪所得2066萬元(新臺幣,下同)沒收。
臺北地檢署偵辦黃季敏等人涉嫌辦理“消防署”2002年至2006年度采購防災救難器材收受賄賂弊案,認定黃季敏在9件標案共計收受1924萬元,2012年底依貪污等罪嫌起訴12人,對黃季敏求處無期徒刑。
臺北檢方2013年5月間對黃季敏案第二波偵結,認定黃季敏為廠商量身打造2招標案規格,前“副署長”陳文龍涉嫌竄改文書,追加起訴9人(其中黃季敏等2人遭起訴2次)。
一審于2017年7月間宣判,認定黃季敏涉犯貪污11案,其中9案收賄、2案圖利,又犯洗錢防制法隱匿重大犯罪所得2罪,以及偽造公文書罪1罪,判他應執行18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不法犯罪所得遠超過臺北檢方起訴金額,經計算為2076萬元,依法沒收。
一審指出,其他17名被告有罪,另判臺灣國際標準電子公司犯罪所得逾23152萬元沒收。
案件經上訴,二審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8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