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近日,廣西南寧市公安局偵破楊某某等人涉嫌洗錢案,犯罪嫌疑人楊某某已被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批準逮捕。該案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將“自洗錢”入罪后南寧市公安局辦理的第一起為金融詐騙犯罪進行“自洗錢”的案件,也是廣西首例“自洗錢”案。
2021年7月,廣西南寧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接到廣西保險協會報警,稱河南籍男子李某某及宋某某在申請意外健康險理賠審理過程中,涉嫌利用假住院病例、發票等材料在區內多家保險公司進行理賠,其行為涉嫌保險詐騙。
接警后,南寧警方查明,該案是河南漯河籍男子楊某某為首的保險詐騙犯罪團伙所為。經過5個多月的縝密偵查,辦案民警輾轉于廣西、北京等10個?。▍^、市)進行調查取證,于2021年12月對該案進行統一收網,先后在河南、廣西、廣東等地將楊某某等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獲。2022年1月27日,楊某某因涉嫌保險詐騙罪被西鄉塘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宋某某等人被警方依法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在對該案件深挖中,南寧警方發現,楊某某為掩飾、隱瞞保險詐騙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持宋某某等人的銀行卡自行進行轉賬、提現等方式轉移資金,該行為涉嫌洗錢罪。隨后,南寧警方積極與西鄉塘區人民檢察院進行案情聯合會商論證,認為楊某某等人不僅涉嫌保險詐騙罪,還應該追究其實施洗錢犯罪的法律責任。
2022年3月24日,公安機關依法對楊某某等人涉嫌洗錢犯罪立案偵查,并對楊某某“自洗錢”的犯罪事實及相關證據進行固定和調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行為人實施金融詐騙犯罪后,為掩飾、隱瞞自己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實施轉移資金等行為的,構成洗錢罪,與上游金融詐騙犯罪數罪并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還新增了“自洗錢”行為構成洗錢罪的規定,上游犯罪分子實施犯罪后,掩飾、隱瞞非法所得來源和性質的,不再作為后續處理贓款的行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單獨構成洗錢罪,這一規定加大了對洗錢犯罪中獲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處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