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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 2022-06-11 瀏覽次數:1033次
青海警方破獲一例“自洗錢”案 涉案金額達1500余萬元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記者從西寧市城西公安分局獲悉,近日,分局經偵大隊破獲一起自洗錢案件,涉案金額達1500余萬元。同時,該案也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將“自洗錢”入罪后,青海省辦理的第一起“自洗錢”案件。
據悉,該案線索來自“郭某涉嫌合同詐騙、集資詐騙”一案,經偵大隊在辦理上述案件中發現郭某還涉嫌自洗錢犯罪,隨后主動對接中國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城西區人民檢察院成立專案組開展聯合辦案,同步查清郭某涉嫌集資詐騙自洗錢犯罪問題,并對郭某“自洗錢”的犯罪事實及相關證據進行固定和調取。
經查,2021年8月起,犯罪嫌疑人郭某在明知自己及其公司不具備銷售西寧市多個小區房產資格的情況下,以認識銷售人員能取得優惠房價為由,通過“以新資還舊債、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先后與被害人鐘某、李某等35人簽訂購房協議書,騙取被害人購房款,涉案金額達1500余萬元。在騙取被害人欠款過程中,為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郭某利用其司機雷某盛銀行卡賬戶收取被害人贓款,后指使雷某盛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收到的贓款分別用于償還郭某本人的贓款,并將雷某盛銀行卡中9萬余元贓款轉入郭某本人名下銀行卡內進行揮霍。
最終,經綜合多方意見并認真研究,根據2021年3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規定,認為犯罪嫌疑人郭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事實真相,利用購房騙取被害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行為人實施集資詐騙犯罪后,為掩飾、隱瞞自己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實施轉移資金等行為的,構成自洗錢犯罪。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檢察院以集資詐騙罪、洗錢罪對郭某批準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