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移動支付網
6月11日,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于日前更新的行政處罰信息顯示,兩家支付機構被罰。
匯元銀通(北京)在線支付技術有限公司(簡稱“匯元銀通”)因為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等3項違規行為,被罰款274.49萬元。
同時,匯元銀通時任董事長、總經理、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吳妍冰對上述3項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罰款12.96萬元。
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簡稱“首信易支付”)則因提供虛假材料;隱瞞公司有關事項等2項違規行為,被警告,并被罰款200萬元。
同時,首信易支付時任法定代表人方斌、時任總經理梅嶺均對上述2項違規行為負有責任,均被警告,并被罰款10萬元。
匯元銀通被罰主要因為反洗錢問題。
隨著反洗錢工作的不斷深入,無論在國際還是國內,反洗錢監管已從最初最主要的銀行業,上升到整個金融業,再擴大至特定的非金融行業。作為通道提供者的支付機構,自然不能置身事外。通過第三方支付渠道進行洗錢,對不法分子而言還具有操作便利、隱蔽性更好等優勢。
同時,相對大型傳統金融機構,許多第三方支付機構內部反洗錢基礎制度和措施也不甚完備。盡管銀行業仍是目前反洗錢的主戰場,但以第三方支付為代表的支付產業反洗錢形勢日益嚴峻。
針對支付機構反洗錢管理,央行早在2012年便已印發了關于《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對支付機構的反洗錢內控管理、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后續實施的一些文件,比如《關于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即85號文)等文件,也涉及大量關于對支付機構反洗錢監管內容。
人民銀行近期發布的2021年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總體情況顯示,去年人民銀行全系統共開展了159項反洗錢專項執法檢查、476項含反洗錢內容的綜合執法檢查和3項涉案機構的行政處罰調查。其中檢查涉及支付機構18家,行政處罰則涉及支付機構12家,罰款4481萬元,處罰個人17人,罰款137萬元。
匯元銀通成立于2008年7月16日,注冊資本為1億人民幣,在2012年6月27日獲發支付牌照,業務類型為預付卡發行與受理(僅限為本機構開立的個人網上實名支付賬戶充值使用)、互聯網支付。另外,匯元銀通為第四批獲牌支付機構,將于本月稍后迎來續展。
首信易支付此次被罰的原因,在支付機構行政處罰中十分罕見。
首信易支付成立于1998年,總部位于北京,是中國成立最早的第三方支付機構之一。2011年12月獲發支付牌照,業務類型為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首信易支付在第二次續展時,因存在《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人民銀行決定中止其《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申請的審查。“提供虛假材料、隱瞞公司有關事項”與其仍在進行的續展工作,或有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