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羊城晚報·羊城派
近日,廣州市增城區法院依法對一起涉毒品犯罪案件進行宣判,以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洗錢罪分別判處孫某洪、陳某傳、張某喜、四某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到十個月不等的刑期,并處罰金二萬五千元至四千元不等。
2021年8月4日,被告人孫某洪去到被告人陳某傳位于廣州市白云區的住處,通過微信轉賬13600元向陳某傳購買1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隨后孫某洪將購得毒品與其另外購買的冰毒輔料混合打包后裝在一個蒸汽掛燙機里,通過快遞郵寄給購毒人員孫某雷(另案處理)。孫某洪在通過快遞郵寄毒品給購毒人員孫某雷后,要求被告人四某提供名下銀行卡為其收取毒資23000元。四某待毒資到賬后又通過本人微信轉賬到孫某洪使用的微信賬號,并從中獲利人民幣400元。孫某洪將毒資提現至上述微信所綁定的女友韓某梅名下的銀行卡內使用。2021年9月15日,孫某洪被公安機關抓獲并繳獲毒品,經檢驗,繳獲毒品凈重28.75克。另查明,2021年7月26日至8月4日,孫某洪采取線下交付、快遞郵寄的方式先后4次向購毒人員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1年9月23日,購毒人員王某錕(另案處理)微信聯絡陳某傳購買毒品,陳某傳去到廣州白云區某便利店旁將4包冰毒交給王某錕并收取現金2000元后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民警從王某錕身上繳獲4包毒品,經檢驗,共凈重1.63克,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隨后,民警又去到陳某傳位于白云區某住處繳獲13包毒品,經檢驗,凈重5.6克,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2021年4月5日至9月23日,陳某傳采取郵寄、線下交付的方式先后向購毒人員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3次,販賣毒品及現場繳獲數量合計23.23克。
2021年8月1日,購毒人員曾某強(另案處理)通過微信轉賬600元向被告人張某喜購買毒品,張某喜隨后到增城某便利店找孫某洪購買毒品,張某喜購得毒品后,返回住處將部分毒品交給曾某強后又容留曾某強在其住處吸食毒品。2021年9月15日,張某喜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另查明,2021年7月21日至8月14日,張某喜先后向購毒人員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5次,并多次容留購毒人員在其住處內吸食毒品。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孫某洪、陳某傳、張某喜無視國家法律,多次向他人販賣毒品,其中被告人孫某洪4次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計28.57克,被告人陳某傳3次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計23.23克,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孫某洪、四某無視國家法律,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提供資金賬戶,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方式轉移資金,其行為均已構成洗錢罪。被告人張某喜無視國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根據四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前科情況和對社會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孫某洪犯販賣毒品罪、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二萬五千元;被告人陳某傳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被告人張某喜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二千元;被告人四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
法官表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均應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