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
一起涉案金額高達1546萬余元的受賄案件,一筆看似普通的124萬余元的贓款,5個毫不相干的銀行賬戶,竟隱藏著一條“自洗錢”犯罪線索。日前,經浙江省海鹽縣檢察院自行補充偵查依法追加起訴,法院以受賄罪、洗錢罪一審判處原浙江省環境保護廳自然生態保護處處長顧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10萬元。
毫無技術卻獲贈“技術股”
曾擔任原浙江省環境保護廳輻射環境管理處處長的顧某,手握全省輻射項目監管、輻射安全許可證審批等重要職權。為了讓手中的項目能夠順利獲批,一些有求于他的老板便用各種方式送禮,李祥(化名)就是其中之一。
2012年,在顧某的關照下,李祥負責的某輻射項目順利驗收,李祥心存感激,兩人也日漸熟絡。兩年后,李祥因想讓正在籌備的某環保項目在浙江落地,便再次找到顧某,希望對方在項目協調、審批等過程中給予幫助,同時也表達了“合作經營”的想法。
顧某覺得這事靠譜。此后,為了幫助該項目落地,他主動上下協調、積極對接,可謂盡心盡力。然而因為種種原因,該項目最終未能在浙江落地成功。但為了兌現前期“合作”的承諾,也為了長遠考慮,李祥仍以“技術股”名義贈送了顧某該項目價值124萬余元的干股。
安排哥哥充當受賄“工具人”
“賣掉干股得到的錢,轉到了我哥哥的卡里,后來被我轉到公司賬上用來還債了。”今年1月,海鹽縣檢察院提前介入監察機關調查的顧某涉嫌受賄案件,在進行洗錢犯罪線索“一案雙查”時,訊問筆錄中顧某的這句話引起了承辦檢察官柏水英的警覺。
這筆贓款是怎么轉到公司賬戶的呢?其中是否涉嫌洗錢?帶著這些疑問,檢察官列出了補證意見,建議監察機關對該筆贓款的流向展開調查。
原來,為了逃避追查,顧某在收受干股時,便已想好了金蟬脫殼之計,他安排哥哥出面代為持股,還借用哥哥的賬戶對接相關資金往來,從而讓自己在收受干股這件事上得以完全脫身。
2021年6月,顧某將上述干股全部出售給李祥團隊人員,得款124萬余元被直接打入了他哥哥的賬戶。
錢款打入了他哥哥的賬戶,只能說明顧某利用哥哥出面代為收受賄賂,要想查明顧某是否有“自洗錢”犯罪行為,必須對該筆贓款的資金流開展全鏈條調查。
為此,海鹽縣檢察院在前期監察機關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托與人民銀行海鹽支行等部門共同出臺的《關于共同推進打擊治理洗錢犯罪專項行動的若干意見》,開展自行補充偵查,補充調取了贓款流經賬戶的交易流水以及涉案公司的財務賬冊,全面查明洗錢犯罪經過。
5次轉賬“洗白”贓款
經查,顧某哥哥收到這筆款項后,根據顧某的指令,次日便將這筆款項全額轉賬給了乙公司管理人員王云(化名)。緊接著,王云在顧某的安排下,以個人償還公司債務的名義將贓款又全額匯入了甲公司的對公賬戶。5天后,甲公司又以支付公司間資金往來款的名義,將包含贓款在內的300萬元資金打入了乙公司的對公賬戶,最終被乙公司轉賬給他人歸還債務。
在上述轉賬過程中,贓款先后與甲、乙公司日常營業資金相混同,其真實來源和性質已難以辨識。
甲、乙兩家公司跟顧某又是什么關系呢?進一步調查后檢察官發現,顧某名義上雖與甲、乙公司均無任何關系,但事實上他是兩家公司背后的實際控制者,贓款的轉移也均是在他的安排下進行的。
這筆124萬余元的贓款以公司、個人間正當債務清償為名,在短時間內經歷了顧某哥哥、王云、甲公司、乙公司、債權人5個賬戶的流轉,通過賬戶轉移和資金混同,已完全被“洗白”。
追訴“自洗錢”犯罪
海鹽縣檢察院審查后認為,顧某為逃避追查,不僅讓其哥哥出面代為收受賄賂,更是通過多個賬戶轉賬、與公司資金相混同等手段掩飾、隱瞞受賄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其行為構成洗錢罪。
“檢察官,我只是將受賄款通過他人賬戶轉移而已,這種情況之前都只定受賄罪的,怎么現在還要定洗錢罪呢?”面對洗錢罪的指控,顧某有諸多疑惑。
為讓顧某解除疑惑,檢察官向其詳細講解了關于洗錢罪的內容,并出示了全國各地關于“自洗錢”犯罪的生效判例。經過檢察官耐心地釋法說理,顧某對洗錢罪的指控心服口服,并表示對受賄罪和洗錢罪均自愿認罪認罰。
“該案犯罪金額特別巨大,辦案中,我們也一直將追贓作為重點工作,積極督促犯罪嫌疑人盡快退出贓款。”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承辦檢察官柏水英多次向顧某講解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相關規定,同時明確告知退贓情況是獲得從寬處理的重要依據,督促顧某及時退贓。最終,在顧某的主動要求下,其家屬代為退出全部贓款,共計1546萬余元。
因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海鹽縣檢察院于3月7日在起訴顧某涉嫌受賄罪的基礎上,直接追加起訴其洗錢罪。
近日,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認定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并依照被告人顧某的犯罪數額、犯罪情節以及歸案后的認罪態度、退贓情況,依法作出上述判決。顧某當庭表示不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