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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 2022-07-18 瀏覽次數:1929次
販毒、洗錢!四川大邑縣首例洗錢案件判了
來源:封面新聞
7月17日,記者從大邑法院獲悉一起典型案例,被告人王某某被控犯販賣毒品罪、洗錢罪一案,該案為大邑縣首例涉洗錢犯罪的案件。
起訴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零星販賣毒品5次,同時在明知周某向馬某某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情況下,仍將其銀行儲蓄卡交給周某等人使用,為其提供賬號,用于轉移毒資。他的行為應當以販賣毒品罪、洗錢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證據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
大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的事實與起訴指控的一致,案件當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判決后,被告人王某某當庭表示不上訴。
法官普法:“自洗錢”入刑的意義?
《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洗錢罪的修訂,最受社會各界關注的,就是新增了“自洗錢”行為構成洗錢罪的規定,上游犯罪分子實施犯罪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來源和性質的,不再作為后續處理贓款的行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單獨構成洗錢罪,加大了對從洗錢犯罪中獲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處罰力度。這一修改彌補了我國反洗錢刑法體系的漏洞, 與如今國際社會打擊洗錢犯罪的大趨勢相吻合,也是我國作為負責任大國履行國際公約義務的重要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