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移動支付網
7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于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顯示,中國農業銀行江西省分行因存在11條違法行為被警告,同時沒收違法所得6055元,并處罰款人民幣446.5萬元。
具體來看,違法行為包括:
1.實際承擔的義務低于在營銷宣傳活動中通過廣告、資料或者說明等形式對金融消費者所承諾的標準;
2.未經金融消費者明示同意,收集、使用消費者金融信息;
3.未明示收集、使用消費者金融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
4.漏報投訴數據;
5.未按規定及時對可疑交易賬戶采取管控措施;
6.現金從業人員不具備判斷和挑剔假幣的專業能力;
7.發現假幣而不收繳;
8.未按規定收繳假幣;
9.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10.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
11.違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詢及相關管理規定等。
從違法領域來看,農業銀行此次違法行為分布于反洗錢、人民幣管理、信用信息管理以及金融消保等。
通常情況下,銀行在反洗錢領域違法具體表現為未按規定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風險等級審核;未按規定對高風險客戶采取強化識別措施;未按規定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未按規定開展資金交易的監測分析;未按規定全面、完整地采集各業務系統的客戶交易信息等。
在人民幣管理領域,具體表現為假幣的收繳和管理、從業人員業務能力不足、采取歧視性措施排斥人民幣現金等。
在信用信息管理領域,違規具體表現為未經授權查詢征信信息,征信用戶開立和停用未報備等。再具體的處罰原因可能包括征信用戶管理不規范、未取得信息主體書面同意查詢信用報告、違反個人信用信息查詢管理規定、未經同意查詢個人征信信息、個人征信系統用戶變動未及時備案等等。
2020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20〕第5號)正式施行,取代了《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管理辦法(試行)》(銀辦發〔2013〕107號文印發),成為人民銀行消保監管的重要依據。在近一年來,金融消保違法問題已屢屢成為商業銀行被罰之源。
按照條文規定,收集與業務無關的消費者金融信息、未建立以分級授權的消費者金融信息使用管理制度、未按要求向金融消費者披露與金融產品和服務有關的重要內容、漏報投訴數據等等,都有可能被處罰。
此外,在中國農業銀行本次罰單中,時任中國農業銀行江西省分行副行長戴發文、時任中國農業銀行江西省分行信用卡中心總經理劉尚民、時任中國農業銀行江西省分行個人金融部總經理羅琳暉、時任中國農業銀行江西省分行公司業務部總經理萬銀茍、時任中國農業銀行江西省分行普惠金融事業部總經理王五月等11名責任人同時被罰,合計罰款達32萬元。其中有9人需要對反洗錢違法負責,2人對信用信息管理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