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仙游廣播電視臺新媒體
費盡心思通過“暗箱操作”,企圖“洗白”非法收取的資金,達到隱瞞非法所得的目的,殊不知,自行“清洗”也是犯罪!
7月25日,仙游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并宣判了一起全市開展反洗錢三年專項行動以來的首例洗錢犯罪案件,我們一起來了解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2000元。
據悉,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至2021年10月間,在其經營的理發店內,利用生意接觸人員眾多的特點,公開對外口口宣傳,以加入“錢傳”的方式,向周邊不特定群眾非法吸收資金。至案發,被告人林某某先后向二十八名群眾吸收資金共計100余萬元,尚有90余萬元未能歸還。2021年4月間,被告人林某某還通過掃描理發店內二維碼的方式將1.4萬元“傳金”分批轉移。
法官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某違反金融管理法規,未經有關部門批準,非法吸收公眾資金數額較大,擾亂金融秩序,同時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其行為分別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洗錢罪。
洗錢指的是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的來源和性質,通過各種手段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那刑法修正案11新增的自洗錢行為構成洗錢罪的規定,也就意味著上游犯罪分子實施犯罪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來源和性質的不再只作為后續處理贓款的行為吸收掉,而是單獨再構成洗錢罪,與上游犯罪數罪并罰。
據悉,今年年初,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11部委聯合決定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三年行動。本案是開展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三年行動以來莆田市首例自洗錢犯罪。
接下來,仙游各相關職能部門將繼續保持對洗錢違法犯罪的高壓態勢,凝聚行政司法專業化工作合力,切實維護人民財產安全和社會秩序穩定,為仙游經濟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在這里提醒大家,一定要遠離洗錢。第一,一定要選擇正規的銀行等金融機構,拒絕地下錢莊、非法支付,不要成為犯罪分子或者黑惡勢力轉移、清洗黑灰收益的幫手。第二,一定不要出租、出借,更不能出售自己的網銀、手機卡、身份證、U盾等個人資料。第三,一定不要替他人提現、取現,提現是最常見的洗錢的手段之一,不要因為一時的利益誘惑而替他人提現。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提供資金帳戶的;(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四)跨境轉移資產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021年3月1日生效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第191條洗錢罪條款進行了修訂,將上游犯罪本犯納入洗錢罪主體范疇,“自洗錢”入罪。即上游犯罪本犯為掩飾、隱瞞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與性質而實施洗錢行為,不再作為后續處理贓款的行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單獨構成洗錢罪,將被數罪并罰,同時追究其上游犯罪和洗錢犯罪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