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民晚報
從梳理走私毒品類案發現了販賣毒品案件線索,又在辦理販賣毒品案件過程中順藤摸瓜挖出洗錢犯罪線索。通過大數據技術賦能與立案監督,檢察官打出一套“組合拳”,實現對毒品、洗錢犯罪的全鏈條打擊。
去年2月至4月間,虹口區檢察院在辦理關某走私毒品等多起案件時發現,關某等人多次通過網絡購買國家管制的精麻類藥品,但收到的大部分藥品都是由一個名為“田某某”的人寄出。承辦檢察官認為,“田某某”可能利用不同賬號在多個平臺及群組發布有關售賣進口、國產精麻藥品的信息,其具體身份極有可能是境外精麻藥品的國內分銷商。
那么,田某某是誰?檢察官將“田某某”的相關身份信息、交易信息、賬號信息等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并提出針對性的取證要求。經偵查,是何某某利用“田某某”身份注冊快遞會員賬號寄遞精麻藥品,相關快遞記錄達到130余條。公安機關遂以何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立案偵查,偵查過程中還發現了何某某的下家惠某、晁某某、隋某等人的犯罪事實。但何某某具有較強的反偵查意識,且到案后拒不供認其販賣毒品的事實。
面對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僵局,檢察官決定開展自行補充偵查,委托技術部門對何某某及其下家惠某的多部涉案終端的數據進行恢復提取。恢復數據顯示,多個軟件中都曾存有大量關于氟硝西泮、三唑侖等違禁藥物的使用說明、廣告和訂單信息,而且,檢察官發現何某某多次搜索過關于這些藥物是否屬于毒品、販賣是否構成犯罪等瀏覽記錄,這些數據證明了何某對其販賣的精麻藥品是毒品的性質具有清晰的主觀認知。而從惠某相關數據終端恢復的信息則完整地證實了何某某與惠某合伙販賣毒品,其中惠某負責招攬買家,何某某負責寄遞藥品,二人定期結算毒資的事實。
綜合上述證據,檢察官以惠某、何某某構成販賣毒品罪,且多次實施犯罪,情節嚴重,向區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惠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6000元;判處何某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
在毒品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官注重對同案關系人、資金交易往來證據的審查。發現另一男子唐某某于2021年3月至4月間亦曾使用“田某某”的賬戶在該快遞點寄送快遞。同時,同年4月至5月間,唐某某通過支付寶多次小額轉賬至何某某賬戶,轉賬的時間、金額與何某某販賣毒品的時間、金額高度吻合。經詢問,唐某某稱其受雇于何某某,負責在涉案快遞點寄送快遞并提供賬號收取錢款,在發現何某某要求其寄送的是違禁藥品后,唐某某仍繼續提供自己收款二維碼,多次幫助何某某收取毒資。
檢察官去年9月28日監督公安機關對唐某某涉嫌洗錢罪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同年11月立案。檢察官以唐某某構成洗錢罪提起公訴,區法院采納檢察官的量刑建議,判處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2000元。
刑事案件雖已辦理結束,檢察官的工作仍在深入。檢察官梳理了一系列通過寄遞渠道實施毒品犯罪的案件,就其中發現的快遞收寄問題及監管漏洞、寄遞安全問題向相關單位提出建議:引導偵查機關健全易制毒化學品、重點關注物品的網上信息發布制度;敦促區域內物流運營單位嚴格落實寄遞安全“三項制度”,及時向禁毒部門報告可疑情況;建議企業落實對物流寄遞人員的入職背景審查制度,加強從業人員的禁毒知識教育輪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