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瀟湘晨報
遼寧盤錦一化工企業負責人為了感謝當地國稅局兩名副局長的關照,對他們進行利益輸送,為了掩人耳目,這名負責人提出通過其中一名副局長兒子實控的企業,以虛假化工品交易的方式行賄近800多萬元。2月3日,瀟湘晨報記者獲悉,盤錦市大洼區人民法院對其中一起洗錢案進行了宣判,涉案副局長的兒子因犯洗錢罪被判刑。
根據公開判決書,被告人李某辰,男,1987年出生,系大連恒運能源有限公司實際經營者。因最初涉嫌犯受賄罪,于2021年8月9日被盤錦市大洼區監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29日被解除留置。后因涉嫌犯洗錢罪,于2022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審。
2022年11月22日,盤錦市大洼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辰犯洗錢罪,于向法院提起公訴。
經審理查明:2019年6月份,盤錦浩業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浩業化工”)實際控制人朱某(另案處理)為了感謝時任國家稅務總局盤山縣稅務局高升稅務分局副局長李某(另案處理)、賈若(另案處理)對“浩業化工”及關聯企業在涉稅業務上的關照,提議以“浩業化工”與李某兒子被告人李馥辰的公司進行虛假化工品交易的方式,將好處分送給李某、賈若。
2019年9月份至2020年4月份期間,被告人李某辰實際控制的大連恒運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恒運”)和大連明陽月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明陽月星”)與“浩業化工”及其關聯公司共進行了七筆虛假化工品交易,稅后合計獲利人民幣860萬元(以下幣種同),該款由賈若和李某約定二人均分。2019年9月中旬,賈若從李某處取走50萬元,剩余款項存放于“大連恒運”和李某辰家中。
另查,被告人李某辰因本案于2021年8月9日被盤錦市大洼區監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29日被解除留置。2022年5月20日,盤錦市大洼區監察委員會將案件線索移送盤錦市公安大洼分局。2022年5月30日12時許,盤錦市公安大洼分局民警通過電話將李某辰傳喚到案。案發后,李某和賈若分別向盤錦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和盤錦市大洼區紀律檢查委員會退繳涉案違法所得810萬元和50萬元。案件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李某辰預繳罰金人民幣45萬元。經盤錦市興隆臺區司法局審前社區調查,李某辰符合社區矯正條件,建議對其適用社區矯正。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辰為掩飾、隱瞞賄賂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通過虛構交易的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轉換為“合法”財物,其行為構成洗錢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某辰經電話傳喚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并預繳罰金,具有悔罪表現,可以對其從輕處罰,結合盤錦市興隆臺區司法局調查評估意見,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危害社會。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被告人李某辰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等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