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獲嘉縣人民法院
案情回顧
2023年2月,被告人賈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在明知他人收購銀行卡系為信息網絡犯罪活動過賬洗錢的情況下,通過“陌陌”將自己名下銀行卡并介紹被告人楊某等人將其名下銀行卡出借給他人用于過賬洗錢,在過賬過程中配合刷臉、取現等。被告人賈某出借的本人銀行卡及介紹出借的銀行卡支付結算金額共計180968元,涉案資金87000元,非法獲利1700元。
2023年2月,被告人楊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在明知他人收購銀行卡系為信息網絡犯罪活動過賬洗錢的情況下,仍將自己名下的農業銀行卡、工商銀行卡出借給他人用于過賬洗錢,在過賬過程中配合刷臉、取現等。被告人楊某出借的銀行卡支付結算金額共計285388元,其中取現金額共計276000元,涉案資金172000元,非法獲利5600元。
2023年3月24日,被告人楊某主動到獲嘉縣公安局投案。案發后,被告人賈某退出違法所得1700元,被告人楊某退出違法所得5600元。
判決結果
獲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被告人楊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賈某、楊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屬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賈某、楊某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賈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賈某、楊某到案后退出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賈某、楊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綜上,根據被告人賈某、楊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等相關法律規定,遂作出判決:一、被告人賈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被告人楊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三、被告人賈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七百元、被告人楊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千六百元,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獲嘉縣公安局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