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1月05日 05:16 來源:河南商報
處長“落馬”出獄后想“翻身”,卻因造假證據又觸犯妨礙作證罪。
這名干部叫李國臣,案發前是鄭州市市政局戶外廣告處處長,因170余萬元財產說不清來源被判2年。
他出獄后想“翻身”,請朋友到法院告他案發前欠賬104萬元。而檢察院調查發現,筆跡鑒定結果顯示欠條是在李國臣出獄后偽造的。
目前,李國臣涉嫌妨礙作證罪在逃,他的兩位朋友涉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被刑拘。
案發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被判刑
2004年,鄭州市二七區檢察院反貪部門接到一份舉報材料,稱李國臣在任鄭州市市政管理局戶外廣告管理處處長、2001年全國秋季糖酒會組委會廣告部副部長時,在辦理某廣告公司的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期間,收受該公司經理3.8萬元好處費;同期,李國臣在簽批鄭州某廣告公司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時,收受該公司經理所送的好處費10萬元。
2004年8月27日,反貪部門發現,李國臣的170余萬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隨后,李國臣被提起公訴。
2005年4月10日,鄭州市二七區法院判決李國臣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追繳人民幣170多萬元。
翻案
落馬處長稱巨額財產是欠款
2006年年初,李國臣減刑后提前出獄。
2007年年初,李國臣拿著法院的判決書,來到了鄭州市檢察院控申處,稱檢察機關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其所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不能成立。
檢察官發現,兩份判決書上分別顯示,李國臣欠畢強70萬元及利息47250元,欠趙軍34萬元。
如果李國臣之前的巨額財產來源于欠款,那么關于李國臣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判決一定錯誤。如果李國臣“翻案”,沒收他的100余萬元需要退回,而且還要牽扯到國家賠償。
鄭州市檢察院控申處的檢察官調取之前李國臣的案卷,發現直到法院作出判決前,他并未否認自己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事實,也沒有提出過有相關證據。
鑒定
欠條是假的
檢察官認為,問題的關鍵還在那兩張借條上。鄭州市檢察院控申處隨后委托鑒定機關對借條進行司法鑒定。
2007年12月27日,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結論表明:送檢的甲方畢強、乙方李國臣,標稱時間2001年1月.20日的《欠款協議》不是其標稱時間形成,應為2004年6月以后形成。
而在2004年6月前,李國臣已因被舉報受賄接受檢察院調查。
檢察院據此認為,畢強與李國臣都在說謊,另外一張借條也可能是假的。
隨后,鄭州市檢察院控申處依據鑒定書,將畢強、趙軍涉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犯罪移交鄭州市公安機關。
畢強隨即在公安機關供述稱,是李國臣找他幫忙,偽造雙方借款協議,制造了虛假訴訟。隨后,趙軍也承認,并無借款事實。
2008年5月27日,畢強向鄭州市檢察院書寫《情況說明》承認:“只是幫他(李國臣)的忙,完全是出于朋友情分所作的一些(份)假協議,本身李國臣他并不欠我錢。”兩人均稱,并不知道李國臣簽這兩份協議并打官司的目的。
在逃
造假證據再犯罪出逃
畢強對警方交代,李國臣出獄后心有不甘,開始想辦法為自己“翻案”。而“翻案”的關鍵點,就在于這100多萬元說不清來源的財產。后來,李國臣找到了他和趙軍,要求打假借條,說欠他倆104萬元。
隨后,畢強與李國臣簽了一份70萬元代管代存的借款條,簽署日期是2001年1月20日。后來,趙軍也與李國臣簽下了一份34萬元的借款條。
接下來,二人將李國臣告上法院,要求他歸還欠款和利息。
由于案情事實清楚,2006年8月30日,法院判決:李國臣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畢強借款70萬元及利息47250元,以上共計747250元。
而另一起和趙軍的債務糾紛案也很快開庭,法院判決李國臣10日內償還趙軍34萬元欠款。
手持法院的兩份生效判決,李國臣2007年來到了鄭州市檢察院控申處提出“翻案”。
目前,畢強和趙軍兩人因涉嫌幫助偽造證據罪被檢察機關批捕,李國臣也將面臨又一個新罪名――妨礙作證罪,公安機關正在對其抓捕。
雖然畢強、趙軍作假證,但兩份判決書還有法律效力。為此,鄭州市檢察院將該案交給了市高新區檢察院民行科辦理。該科向鄭州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抗訴書很快得到回應,鄭州市中級法院要求中原區法院重新審理。
昨日,鄭州市高新區檢察院傳來消息,近期,中原區法院判決撤銷原民事判決,駁回原審原告畢強、趙軍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