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7日 01:38 金融時報
本報訊 記者張蘭報道 中國保監會近日發布《關于嘉禾人壽鞍山中心支公司單位行賄案的通報》稱,嘉禾人壽鞍山中心支公司及相關人員被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單位行賄罪終審判處刑罰,判處罰金120萬元。
保監會在通報中稱,2007年4月至2008年3月,嘉禾人壽鞍山中支在委托中國農業銀行(2.69,-0.01,-0.37%)鞍山分行代理銷售保險過程中,為提高公司經營業績,原嘉禾人壽鞍山中支負責人邊策授權批準原嘉禾人壽鞍山中支銀保部經理白勇用假發票套取現金,分發給5名銀保部客戶經理董明、趙阜、明浩、魏穎和李曉霞,由這5人以展業費的方式向農業銀行一線柜員支付賬外回扣,累計達107萬元。期間,白勇為嘉禾人壽鞍山中支在中國農業銀行鞍山分行開展業務,向該行公司業務處副處長關明行賄10萬元,向鐵東支行副行長何林行賄4萬元,向業務部副經理劉成全行賄3萬元。
2010年5月11日,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終審)判決:嘉禾人壽鞍山中支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120萬元;原嘉禾人壽鞍山中支銀保部經理白勇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原嘉禾人壽鞍山中支負責人邊策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原嘉禾人壽鞍山中支銀保部客戶經理董明等5人犯單位行賄罪,免于刑事處罰。接受白勇賄賂的關明、何林和劉成全被另案處理,其中關明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何林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劉成全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
“嘉禾人壽鞍山中支單位行賄案為全行業敲響了警鐘,各人身保險公司要從中吸取教訓,引以為戒。”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稱,保險公司應充分認識到商業賄賂的危害性和治理商業賄賂的必要性。賬外支付手續費屬于商業賄賂行為,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商業賄賂損害了行業的聲譽,增加了行賄者的經營成本,腐蝕了兼業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無法獲得持續穩定的業務增長。
對于如何防范和治理保險業內的商業賄賂,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稱,治理商業賄賂是壽險行業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保險公司只有加強內控制度建設,從財務管理、銷售管理、監督考核、信訪投訴等方面入手,建立治理商業賄賂的長效機制,才能有效防范商業賄賂行為侵蝕保險業健康發展,從而保護被保險人利益不受不法分子侵害。此外,保險公司還應加強對管理人員和基層銷售人員的宣傳教育,提高依法合規經營的意識,杜絕以商業賄賂為手段,違法違規開展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