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5月31日 11:55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5月31日電 《澳門日報》31日刊發社論《執行受賄追訴標準應官民一致》。社論說,在立法上,公務人員與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立案追訴標準一致,不過,在現實執法中有出入,賄賂立案的標準在法律上實現“官民合一”,人們希望程序上也不能有所偏向,執行要雷厲風行。
文章摘編如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日前發布。根據規定,公司、企業或其它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將被立案追訴。這一最新規定,意味著依靠職務侵占、非法獲取等罪名控制的非公務人員貪腐現象,將受到更有效的制約。
此前,腐敗這一概念似乎僅限于國家公務人員。隨著內地經濟的飛速發展,一些大型上市企業、非政府組織、外資企業和民間社團的中、高層管理人員,握有的權力并不比國家公務員小。但在這些地方,行賄、受賄不被法律制約,更無紀檢系統等相應的監督,形成法律的灰色地帶,其毒化社會空氣的效能與官員貪污腐敗同樣厲害。
上述有關規定主要針對商業賄賂罪,明確商業賄賂罪的立案標準。而人們也將關注焦點放在與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比較上,不解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五千元即遭立案追訴,為何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五千元卻不被立案追訴?
事實上,在“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追訴標準也定在最低五千元。二○○六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六)》將第一六三條的犯罪主體從“公司、企業人員”擴大到所有“非國家工作人員”,以便將一些既無法歸類到“國家工作人員”,又無法歸類到“公司、企業人員”的自然人,也列入打擊對象。二○○七年十月,“兩高”出臺司法解釋,將刑法第一六三條正式命名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無論期間罪名如何變化,追訴標準均在五千元。而根據《刑法》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立案標準也是五千元。而在實際操作中,罕見有受賄數千元而被追究刑責的公務員,甚至連貪污數萬元的被告也罕見。這就是執法落后于立法。
在現實執法中,司法機關通常會將公務人員受賄罪的底線往后移,形成一種“潛規則”。如一些地方的紀檢、檢察機關內部規定,五萬元以下的貪污受賄不追究刑事責任;幾年前,黑龍江綏化市就出臺過“對五萬元以下不再追究”的反腐措施,并美其名曰“人性化執法”。
如此一來,法律規定的立案追訴的起點數額都一樣,但實際執行卻有天壤之別。 腐敗,無論其表現形式或是否國家公務人員,所產生的惡果不僅是國庫收入的減少、社會福利的削弱及人民財產的損失、整個社會肌體的受損,更危害和動搖社會穩定的根基。因此,賄賂立案的標準在法律上實現“官民合一”,人們希望程序上也不能有所偏向,執行的標準上也要雷厲風行。無論是否公務人員,只要出現賄賂,就應按法律的標準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