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7月01日 15:21 來源:財新網
各地應對不良記錄實行動態管理,并加強長效機制建設【財新網】(記者 劉京京 1日發自北京)新醫改已啟動一年,醫藥購銷領域的商業賄賂卻未獲實質性改善。衛生部不得不有所行動。
6月30日,衛生部發布《關于進一步深化治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各地研究制定切實管用的制度辦法和監管措施,加強長效機制建設,務必在2010年內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
商業賄賂出現反彈
醫藥企業以“回扣”等形式向醫院管理層和醫生實施商業賄賂,以便在藥品的招標采購、使用等環節上獲得“照顧”,早已不是秘密,更被認為是大處方、看病貴的原因之一。有業內人士表示,中國醫藥[12.18 -4.47%]商業賄賂的金額一年近八億元。
衛生部等有關部門年年喊打,收效卻是有限。2010年5月,一份網民上傳的清單,揭示了寧波市第一醫院18名醫生收受回扣的金額,隨后引起了社會輿論的激烈抨擊。衛生部亦在《通知》中承認,近段時間“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在一些地方和單位出現了反彈,而且形式更加多樣,手段更加隱蔽”。這與新醫改加大財政投入帶來的市場擴容不無關系。
今年務必全建商業賄賂不良記錄
早在2004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就曾聯合建設部、交通部、水利部等三部門試行過“行賄人犯罪黑名單”制度,以遏制建設工程領域內的腐敗行為。
2007年,衛生部也曾下發《關于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要求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并在網站上公布。如發現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采購與使用其產品的醫療機構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務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就應當列入不良記錄。列入不良記錄的企業,醫療機構在兩年內不得購入其產品;醫療機構相關人員必須給予處分。
然而,上述規定并未被完全落實。因此,《通知》此次要求,尚未建立不良記錄的,務必在今年內建立本行政區域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制度。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要實行動態管理,對經執法執紀機關認定,在藥品購銷活動中存在行賄行為的企業或個人,都要及時列入本地商業賄賂不良記錄,予以公布。
加強建立長效機制
《通知》還要求,各地應結合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研究制定切實管用的制度辦法和監管措施,深化治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長效機制建設工作。
例如,指導醫療機構繼續實行按藥品通用名開具處方、不當處方院內公示和點評、藥品用量動態監測和超常預警等制度,嚴格規范醫生處方行為;加強對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醫院的監督制約機制等。
然而,醫藥購銷領域的商業賄賂,與其說是醫生、企業道德敗壞,不如說是公立醫院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補償方式弊病重重,為商業賄賂提供了充分的激勵。因此,治理商業賄賂,關鍵在于推進以“管辦分開”為方向的公立醫院改革,取消“以藥養醫”。否則,僅憑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和現有的衛生行政部門監管,商業賄賂只會隨著人們醫藥衛生服務需求的提高而愈演愈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