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7日17:04 財經國家周刊
英國反腐立法“世界最嚴”
新法案的最大亮點是設立了兩項新罪名,即賄賂外國公職人員罪和嚴格責任的未預防賄賂的公司罪
2010年7月下旬,英國司法大臣宣布將新通過的《反腐敗法案》的生效日期推遲半年至2011年4月。此舉引發人們對該法前途的擔憂。
原定于2010年秋生效的英國《反腐敗法案》(Bribery Act 2010)已于4月獲得王室批準。該法旨在制定覆蓋境內外賄賂行為的法律框架,其中某些條款可稱得上是世界上最嚴厲的條款。新法案取代英國原有的普通法、《1889年公共機構反腐敗法》、《1906年預防腐敗法》以及《1916年預防腐敗法》。它代表著令人期待已久的對英國反腐敗法律的革新。
“許多年來,美國《反海外腐敗法》一直都被視為反腐敗法規中的最高標準。但英國新法案的規定更加嚴格,涉及范圍更廣。如今,許多跨國企業開始將《反腐敗法案》看作是必須要達到的國際反腐敗標準。”英國西盟斯律師行合伙人加雷斯·休斯在接受《財經國家周刊》記者采訪時表示。
該法案最大的亮點是設立了兩項新罪名,即賄賂外國公職人員罪和嚴格責任的未預防賄賂的公司罪。向英國國外擔任立法、行政或司法職位的個人或行使任何性質公共職能的個人或作為公共國際組織代理的個人進行行賄,均將構成賄賂外國公職人員罪。
該法案規定,如果在公司授權下行事之任何人,包括其雇員、代理商、附屬公司、合資企業合伙人和顧問,從事了任何賄賂活動,該公司將被追究法律責任。這就意味著,如果沒能遵守相關規定,企業將面臨巨大的名譽損失和財產損失。同時,在一些法律體系尚未完善的新興國家運營更將大大提高觸犯法律的風險。
據悉,英國政府推遲生效時間,意在給企業充分的時間來熟悉新法案。未來,英國政府還會頒布一套實施細則,指導企業制定內部反腐敗政策。不過,一些評論認為,法案的延遲生效是政府對來自商界壓力的妥協。英國《金融時報》報道說,一些仍然希望維持原來經營方式不變的人正試圖通過協商來削弱新法案的效力。
英美兩國的反腐敗法律有很多差別。比如,美國FCPA關注重點是外國政府官員的腐敗犯罪活動,而英國的《反腐敗法案》涵蓋非政府官員的賄賂行為。根據《反腐敗法案》,任何賄賂行為均屬非法,而不僅僅局限于對外國政府官員的行賄行為。此外,《反腐敗法案》的覆蓋面甚廣,對于并非在英國注冊的公司,只要其在英國設有分支機構,在英國經營業務,或聘請英國居民,都將受到該法案的約束。
《反腐敗法案》的懲罰也更加嚴苛。FCPA規定的每項腐敗犯罪的最高刑期為五年。公司的罰款上限為每項罪行200萬美元,個人最高罰款為10萬美元。而根據《反腐敗法案》的規定,犯有行賄、受賄或賄賂公職人員罪的個人可能被處以最高達10年的監禁和無限額的罰款。犯有任何上述罪名的公司可能承擔無限額的罰款。
歐華律師事務所亞太區首席合規顧問譚月明介紹說:“根據相關規定,如果一家公司被判以刑事處分,就將自動永久性地退出競爭參與英國政府采購的資格。同時,這家公司也將被禁止參與其他所有的歐盟國家的政府采購。”
由于新法案規定,一家在英國開展部分業務的外國公司,如果其代理人、員工或子公司在世界任何地方行賄或受賄,該公司都將要在英國承擔刑事責任。而唯一避免刑事責任的方法就是公司必須證明已實施充分的賄賂防范程序。這就要求公司需確保有適當的政策、程序和內部控制來滿足該法案的所有規定。公司管理層需要投入更多資源來積極實施反腐敗合規程序。
譚月明認為,英國企業或者與英國有關的跨國企業將會對其在中國的分公司、代理商、雇員和經銷商加強反腐敗控制政策,防止出現向中國官員賄賂,或者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商業賄賂的現象出現。
只要有“與英國有關”就逃脫不了《反腐敗法案》的約束。因此,中國企業“走出去”,必須明確跟進它的最新情況,并根據其規定實施反腐敗合規程序。